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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09月25日来源:收藏(0人气)

(云财企【2012】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地发挥云南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的意见》(云政发﹝201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及部门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扶持。专项资金分配突出重点,围绕培育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任务,集中扶持优势突出、潜力巨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结构优化、快速发展为主攻方向。

(二)竞争择优,公开公平。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公开公平申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确保专项资金用到关键产业以及产业链的关键环节。

(三)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带动产业发展。

(四)绩效导向,加强监管。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从项目申报、评估审查到资金使用等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各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牵头,会同省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联合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审核、筛选拟扶持项目,并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项目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三)省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云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年初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当年拟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

(四)各州(市)、财政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本级政府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审核推荐、竣工验收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跟踪问效。

(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六条为确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预算资金总额的1%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年度申报资金项目的评审、调研、检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划研究等相关支出。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支持现代生物、光电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八条资金扶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补助、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安排。

第九条资金扶持标准。

(一)贷款贴息。根据已落实到位项目贷款总额,按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2年全额贴息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无偿补助。无偿补助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以奖代补。在项目完成后,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可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6%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入库审查,对库内项目实行跟踪、培育,对库内长期无法达到扶持条件的进行淘汰。除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大项目外,每年扶持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四章资金的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年度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按照通知要求,各州(市)、财政省直管县(市)发展改委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本辖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

中央驻滇单位的项目申报,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属单位的项目申报,由其主管部门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三条 对以下项目不予扶持:

(一) 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项目(申请

以奖代补的除外)。

(二) 不能形成当年投资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

项目、停建(缓建)项目。

(三) 项目管理不到位、资金不落实、潜在风险大、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信用记录差的项目。

(四) 其它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一)。

(二)《云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二)。

(三)申报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证明、土地利用批复、环境评价报告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三)。

(四)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五)省委、省政府决定事项应出具的相关文件。

(六)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提供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和《银行贷款情况核实表》(原件)(附件四);申请无偿补助的,还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审计报告》。

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资金支持,但不得同时申报省级其它同类专项扶持资金。对于州(市)政府已经立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本专项资金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联合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赴项目所在地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后,择优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清单,并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拟扶持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上报省政府批准确认,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批复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下达。根据省政府批示意见,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给项目单位所在地州(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由其按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

第五章项目管理及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项目跟踪问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察。

第十九条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目标的重大变更及调整,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由所在州(市)、财政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变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办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变更调整的项目,视情况调整资金额度;终止的项目,扶持资金全额收回省财政,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管理,继续用于扶持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接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州(市)、财政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报送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违规提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在年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或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上报州(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州(市)、财政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于次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中央驻滇单位、省属单位和财政省直管县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按属地原则,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督促项目单位尽早实施项目,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查,对于每次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及时收回专项资金,该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云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三、《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四、《银行贷款情况核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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