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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 平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2015年10月09日来源:收藏(0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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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

平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2014年5月7日)


2014年以来,全市工业企业面临市场持续低迷、产品需求锐减、价格持续走低、库存积压增加、企业亏损严重、资金紧缺的严峻形势,工业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为帮助企业提振信心、稳定生产、转型升级、渡过难关,结合曲靖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在经济“低谷”时期,提振信心,抓住机遇,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延长产业链,实现转型升级。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新型试点、高新技术的企业,对获得国内、国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获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抱团过冬。鼓励大中型企业以产业发展重点关键领域、延长产业链为切入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采用兼并重组、并购、参股等方式,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合作,发展混合所有制,组成战略联盟,抱团过冬。(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三)鼓励企业规模发展。对综合排名在全市前60位的重点骨干工业企业,以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实现利润按权重进行综合考核后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发挥龙头作用,带动行业发展;对经培育成为规模企业,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鼓励创办微型企业。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已出台的“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市财政按省、州(市)、县5:3:2的比例安排资金,从2014年4月—2016年底,对具有创业能力、无在办企业的全市居民(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除外),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带动本省户籍5人以上就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7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3万元补助。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有关银行给予10万元以下贷款支持,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曲靖银监分局等配合)

二、强化企业服务

(五)深入开展“一包五帮”活动。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工业企业“一包五帮”活动。“一包”,即:实行市级领导包县;“五帮”,即:帮助企业树信心、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帮助企业改革发展。一企一策,对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限时办结,真访真帮(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同时,各县(市、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相应建立企业帮扶制度,对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帮扶。

(六)实行企业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工业企业和重大工业项目中存在的立项、土地、环评、资金等问题进行收集、梳理、分类汇总,提交市人民政府召开现场办公会协调解决,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落实督办。(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七)开通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建设开通“绿色通道”,推进项目尽快落地。各级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简化程序、限时办结。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部门审批不得互为前置,项目审批时限在规定范围内压减1/3;各部门要对现行规定进行梳理,列出审批权限清单,出台部门项目审批的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八)实行服务事项代办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园区均应设立项目代办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代办服务;市级有关部门内部要指定代办服务科室,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所有审批业务的收件、运转、跟踪、协调、反馈等代办工作,实行一个部门代办、一个窗口接件、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落地所在工业园区负责全程代办;严格执行项目审批限时办结制和退件登记制。

三、加强工业产品促销

(九)对工业产品进行促销奖励。为切实帮助企业扩销促产,对全市除烟草、石化外,销售收入增长10%以上,且产品产销率不低于9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4年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在10%—15%的,奖励10万元;增幅在15%—20%的,奖励20万元;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同时要求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同步增长。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依据,由企业逐级向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报,每半年一次,经市、县(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统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各承担50%。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十)优先采购本地工业产品。鼓励市域内政府性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市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定期发布产品目录,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强化金融支持。按照企业贷款“确保存量不减、力争增量增加”的原则,建立银、企双方信息共享、行动统一、融资多元的共进共退机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单方面下调企业贷款级次、不出现系统性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落实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管理规定;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收取企业履约保证金等其他额外费用等规定;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流程和时限;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暴力收贷等违法行为。出台考核办法,实行银行对工业企业“联系挂钩制”,1家银行联系3户—5户融资困难的企业,点对点帮助解决融资难题。(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曲靖中心支行、曲靖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安部门)

(十二)设立工业企业发展基金,帮助企业转贷应急。建立政、银、企共同参与的联合处置、联合信用担保机制,集合市财政预算资金、基金收益、社会募集资金,设立工业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帮助解决银行贷款到期“调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供企业名单,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联合信用担保。(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曲靖中心支行、曲靖银监分局)

(十三)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加大企业培训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债券、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民间筹资等多种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曲靖中心支行、曲靖银监分局)

(十四)鼓励企业“新三板”上市。将有条件、有潜力、有意愿的中小企业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对其进行重点培训、辅导和跟踪服务,并按照关于培育扶持企业上市的有关措施,落实促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的考核奖励,对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的部分补贴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曲靖中心支行、曲靖银监分局)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五)暂缓征收困难企业社会保险。在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确属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属县(市、区)、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部门提出缓缴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暂时经营困难企业认定证明,由业务经办部门逐级向县(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执行。缓缴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为6个月。(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六、营造企业发展氛围

(十六)规范、清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全市各级部门涉企的煤炭规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等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实行免交一批、减交一批、缓交一批。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保留的各级类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加强对收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强化对已取消和市级免收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煤炭工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等有收费项目的部门)

(十七)清理、整顿和规范中介机构收费。对市域内各中介机构服务费收取进行清单式排查清理、整顿和规范。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符合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煤炭工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等)

(十八)强化交通运输优质服务。大力发展城市公交,优化和提升企业交通运输服务企业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公路运输“治超点”的执法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九)切实保护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各类检查活动,实行检查批准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除安全生产和重大环境执法检查外,停止一切检查评比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评比、调研和视察等活动,确需进行的,须报经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新农村建设费,矿村共建费可先签协议费用缓交。(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煤炭工业局)

(二十)上下合力,共促发展。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意见,及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兑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相应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做到政策不抵触,落实不打折、不断档。

(二十一)加强督促、检查和落实。该意见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分别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煤炭工业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办、市监察局、市级媒体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的落实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县级)












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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