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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2015年09月25日来源:收藏(0人气)

林改发〔2013〕 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百县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订了《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示范章程》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示范章程》的重要意义

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服务林农的主要载体,也是落实强林惠农政策的重要平台,对巩固林业改革成果、带动农民增收增富、发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中发〔2013〕1号文件明确要求,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示范章程》是评定国家示范社的重要依据。出台《示范章程》不仅为确定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提供了依据,也将为下一步把林业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奠定基础。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以贯彻落实《示范章程》为契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通知》(林改发〔2013〕153号)各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责任,积极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二、联系实际,切实做好《示范章程》实施工作

林业生产活动具有生产周期长、见效慢、投资大等特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除了肩负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外,还肩负着实现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解决“三农”问题、改善投资环境和推动经济发展等重要使命。林业生产大多位于贫困山区、林区及沙区,基础设施较差。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制订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章程,应当符合林业自身发展实际。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引导农民学习《示范章程》,鼓励农民根据自身发展实际,以《示范章程》为指导,不断加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化,家庭林场、股份林场、专业大户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尊重林农意愿,鼓励林农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家庭林场、股份林场、专业大户等合作组织可参照《示范章程》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好《示范章程》,紧紧围绕林业生产实际,加快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规范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性、实用性的要求,加大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内部机构、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等各项规章制度建设的指导工作,出台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地方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管理人员学习培训。二是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发展活力。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科技、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森林防火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安排专项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扩大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项目由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的规模,对依法设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注册费、增值税和印花税等方面积极争取优惠条件。三是加强示范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做好典型示范社评定工作,按照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的要求,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发挥典型示范对合作组织的带动作用,切实推动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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