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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制度(试行)

2015年09月25日来源:收藏(0人气)

         (  国发〔2004〕20号)和(《云政发〔2007〕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提高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涉及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扶贫攻坚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在审批和核准过程中出现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时,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及社会投资项目。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建设项目适用审批制工作流程;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详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适用核准制度工作流程。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适用备案制工作流程。

第二章  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工作流程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许可4个阶段,时限为80个工作日。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审批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

书审批或上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时限为35个工作日。

(一)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续(20个工作日)。办理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分别报送相关部门。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完成上报工作;市环保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完成上报工作;市水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或完成上报工作;市林业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完成上报工作。

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分别报送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选址意见。

涉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特殊事项:如属易燃易爆等影响消防安全布局的工程,在项目选址需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市消防支队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15个工作日)。审批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

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或上报工作。

第九条  工程设计阶段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审批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根据分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批复或完成上报工作。

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选址需报经市规委审定的,由市规划局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规委审定。

第十条  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一)投资计划下达(5个工作日)。审批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投资计划下达。

(二)工程规划许可、标底审计、招标投标备案、排水许可、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核、人防报建审核(10个工作日)。审批单位:市建设局(规划局)、市审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地震局。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审批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分别报送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5个工作日出具《施工许可证》,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水许可,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审计局在10个工作日完成标底审计,市招标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投标备案,市消防支队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市地震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市人防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防报建审核。

凡涉及农业、城管、公安交警、安全监督、移民等部门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同时向各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各审批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事项的审批。

第三章  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制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实行核准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分为项目申请报告和施工许可2个阶段,时限为5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审批时限为35个工作日。

(一)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续(20个工作日)。办理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分别报送相关部门。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上报文件;市环保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上报文件;市水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或上报文件;市林业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上报文件。

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分别报送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选址意见。

涉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特殊事项:如属易燃易爆等影响消防安全布局的工程,在项目选址需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市消防支队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选址需报经市规委审定的,由市规划局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规委审定。

凡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国家重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等审批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事项许可或核报工作。

(二)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15个工作日)。核准部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备齐必备

材料报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办理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支队等行业主管部门。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审查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随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手续。

此外,凡涉及农业、城管、公安交警、安全监督、移民等部门的办理事项,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事项的办理。

凡涉及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第四章  重大投资项目备案制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分为备案申请和施工许可2个阶段,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备案申请阶段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一)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5个工作日)。办理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分别报送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初步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初步意见。

(二)项目备案证(5个工作日)。备案部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证。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办理单位: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支队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事项: 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续、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

具体流程:凡涉及环保、水利、林业、城管、公安交警、安全监督、移民等部门的办理事项,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事项的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规划局后,市规划局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审查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分别报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支队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章  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督促联席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编写情况通报。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召开市直相关部门联席办公会,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召开重大项目业主座谈会,由重大项目业主汇报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帮助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市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市级领导挂钩联系重大项目,实行一个重大项目,一位挂钩联系市级领导,一个挂钩联系单位,一个考核目标和一个奖惩办法。每位挂钩联系领导为项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在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督促检查的同时,每年深入工程建设第一线两次以上,具体指导、协调工作,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如期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各挂钩联系单位对照既定的工程项目和建设任务,制定工程进度日程表,排出工期,逐月考核,确保各项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位。年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兑现风险责任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理制度。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业主申报的项目报件时,应将后期办理各项手续的各部门办公地址、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并告知项目业主,同时还应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抄送市直相关部门,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件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批意见。各部门对项目的审批办理情况必须在市重大投资项目推进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提出办理措施和办理期限,并在下次会议时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部门联系人跟踪服务制度。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土地征用、环评、水保、规划、林地占用、资金协调等相关手续的重大项目,在审批报件报出后,市直相关部门必须确定一名业务骨干作为该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联系人,同时抄送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系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在本行业内相关手续的跟踪、协调、监督和管理,并提出推进意见和建议。联系人每月1日和15日以前向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推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推进监督检查制度。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领导小组成员牵头,邀请市级老领导参加,每半年对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定期对重大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定期通报制度。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对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形象进度、征地拆迁进展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季度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各相关单位通报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和相关问题的落实解决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具体指导,积极主动做好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衔接汇报工作,深入基层帮助解决征地、拆迁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级财政安排各部门的前期工作费用,各部门主要用于重大项目规划、前期研究、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市发展改革委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环评报告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编制,并按规定组织评估、审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施工协调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重大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电力、供水、交通、邮电等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大投资项目对施工生产用电、用水、大件设备运输、邮电通信等方面的需要,为市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前期工作的审批、核准、备案环节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有关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应同时报送审批和核准部门,以便各部门进行并联办理;对前期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措施,并制定重大投资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当按照新的程序要求,认真核对原有办理程序。原有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与新的流程要求不一致的,各有关部门应从本制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修改原有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定后重新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上述流程和时限,不包括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国家和省级部门审批时间、政府审批土地时间及征地拆迁、赔偿谈判及协商所耗用时间。所有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自行完成,该段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重大项目公示及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

第二十七条  上述流程未规定的事项、程序、时限,按照国

家、省、市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需要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审批的项目,不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工作流程,市政府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制度不统一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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