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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2015年09月24日来源:收藏(0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曲靖市委、市政府“产业建设年”会议精神,加强对全市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示范工程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两化融合进程,加快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壮大做强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全市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信委)信息化推进科牵头,会同委技术创新科等相关科室,共同拟定企业两化融合示范(试点)认定标准,经委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凡在云南省曲靖市境内注册的企业,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一)生产制造示范(试点)企业

1.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和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

2.企业建立实现企业研发、设计及内部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设计协同等有关资源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3.企业建立覆盖业务管理、优化流程,实现全流程管理信息化的系统;

4.建立实现企业生产的精细化、管控一体化的生产执行系统(MES)、集散控制系统(DCS);

5.建立企业的供应链管理、营销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链上企业之间的产品设计、技术服务、销售等方面的协同,实现电子商务和精准的物流管理。

(二)生产性服务业示范(试点)企业

1.为行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2.以供应链为服务特征的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的相关信息服务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3.以物流为服务特征的为企业提供物流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4.以电子商务服务为特征的为企业提供综合电子商务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各县(市)区工信局根据上述认定条件受理属地企业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曲靖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书;

2.经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初审。各县(市)区工信(经发)局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工信局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上报。各县(市)区工信局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排序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工信委。

(四)评审。由市工信委对申报材料做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将组织答辩和实地考察;市工信委综合专家意见后提出拟定名单。

(五)认定。市工信委将拟定的企业名单在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工信委门户网站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无疑义的企业由市工信委认定为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授予“曲靖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发文公布,并在市级媒体及网站公告。

以上全程在市工信委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申请受理时间:2013年9月30日前。

第四章 政策

第七条 市工信委将不定期组织对全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进行检查评估,对于不符合认定办法或示范作用不明显的,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八条 对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中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的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云南省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

第十条在税收、贷款、资金扶持上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示范企业资格:

(一)弄虚作假;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撤销的示范企业进行公布,并追回已奖励资金,同时还将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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