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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03月28日来源:收藏(0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航空业发展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全省航空客货运市场快速恢复、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公正、总额控制、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原则。

第三条 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开、恢复、加密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的政策性补贴。重点支持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开通至南亚东南亚及环印度洋地区国家首都和重要城市航线。

(二)新开、恢复、加密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的政策性补贴。

(三)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际和地区航班中转的政策性奖励。

第四条 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是获得中国民航局批准,拥有国际和地区或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的国内外公共运输航空公司,以及获得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国内通用航空公司。

第五条 新开、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补贴资金,省级承担50%,机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承担50%;新开、恢复、加密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省级承担50%,起降机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各承担25%;加密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际和地区航班中转奖励资金全部由省级承担。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编报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报省财政厅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负责审核航线开辟的必要性、补贴程序的规范性和补贴标准的合规性。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航线培育资金保障、预算安排和监管。云南机场集团负责航线补贴标准会谈、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并对每条航线补贴标准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新开、恢复、加密国际和地区以及省内环飞定期航线等的项目评审及必要的市场调查、宣传营销、咨询服务、中介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开支,严格控制在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总额的1%以内,由云南机场集团统筹使用。

第二章 补贴范围、标准及期限

第八条 新开、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以及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补贴期3年,加密上述航线补贴期1年。新开航线第2、3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第1个运营年度的80%、60%。新开、恢复客运航线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个往返航班,执行率不低于70%;新开、恢复货运航线根据机型、航线等确定航班量和执行率。运营年度内不发生亏损的,不给予补贴。航线运营亏损情况以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航空公司航线经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九条 定期客运航线

(一)国际和地区客运航线

1.新开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单通道飞机不超过2.8万元/飞行小时,双通道飞机不超过5万元/飞行小时。

2.恢复航线,3年补贴均按新开航线第3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3.加密航线,加密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国家首都定期航线按3万—4万元/往返航班补贴;加密港澳台地区航线按2万元/往返航班补贴;加密其他国际航线按2万—3万元/往返航班补贴。

4.受新冠疫情影响停航但仍在补贴期内的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运航线,按相对应的标准延续补贴时间。

(二)省内环飞航线

1.新开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公共运输航线根据支线机场旅客吞吐量每个单边航段不超过3万元,高原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20%。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根据机型和载客量按不超过1.6万元/飞行小时进行补贴。对支持昆明枢纽的环飞航线补贴标准上浮,对存在分流昆明枢纽的环飞航线补贴标准下浮。

2.恢复航线,3年补贴均按新开航线第3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3.加密航线,按新开省内环飞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30%执行。

第十条 定期货运航线

(一)新开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承运机型最大业务载量在30吨以下不超过1.8万元/飞行小时;30—50吨不超过2.4万元/飞行小时;50—100吨不超过3万元/飞行小时;100吨及以上不超过4万元/飞行小时。

(二)恢复航线,3年补贴均按新开航线第3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三)加密航线,按新开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30%执行。

(四)第五航权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线,补贴期3年,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作为始发点的,按昆明至最远航点对应新开、恢复航线年度补贴标准上浮30%执行;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作为中间点的,按前后2个航点对应新开、恢复航线补贴标准叠加执行。

第十一条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际航班中转奖励

(一)对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年度国际中转旅客达到5万人次以上的航空公司,对国际中转旅客增长率分阶梯给予奖励,1%—5%(含5%)部分,每增长1%奖励20万元;6%—10%(含10%)部分,每增长1%奖励30万元;11%—15%(含15%)部分,每增长1%奖励40万元;16%及以上部分,每增长1%奖励50万元。低于1%部分,不予折算。单个航空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开展国际通程联运、行李直挂业务的航空公司,每新增1个开展相应业务的境外机场,对相应航空公司奖励20万元。站点数据基准年为2023年。

第十二条 对满足我省重点战略发展需求,具有重大市场培育价值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航线,按对应补贴标准,采用“一事一议”原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补贴标准或奖励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云南机场集团与航空公司约定的补贴标准或奖励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所列标准。年度执行总额不得超过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

第十四条 有关州、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按季度预拨、按合同年度结算,当年未执行完毕的结转资金,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6〕17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航空公司根据云南民航发展要求和阶段性目标,提出航线、航班中转奖励申请和实施方案报云南机场集团和机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经协商确定并批准后,新开、恢复航线由云南机场集团和机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与航空公司签订航空运输合作协议,加密航班、航班中转奖励不签订协议。

第十七条 新开、恢复航线采取按季度拨付已执行航班、按合同年度结算的方式拨付;加密航班、中转奖励资金按自然年度拨付。云南机场集团将资金需求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至云南机场集团,云南机场集团再拨付有关航空公司。

第十八条 云南机场集团征求有关州、市航线开辟计划和补贴意见后,于当年8月下旬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下一年度航线培育计划和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航线开辟计划和资金需求编报下一年度预算。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交通运输厅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编制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云南机场集团应进行年度航线培育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在政策执行期满后应进行航线培育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研究是否延长培育周期和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使用要按规定接受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云南机场集团对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资金使用效益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申请补贴的适用条件、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航线航班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聘请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协助检查。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承担新开加密航线航班任务的航空公司,如发生以下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合作协议,采取取消享受补贴资金资格、停拨补贴资金等措施;3年内不得享受云南省各项航线培育政策。

(一)不积极推进开航前各项准备工作导致未能按计划开航。

(二)航线开通后不全面履行航空运输合作协议。

(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

(四)损害民航运输市场和省内环飞航线培育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特定名词定义:

(一)新开航线:是指云南省各机场始发至国外空白航点(城市)航线,以及省内支线机场之间未开通的航线。

(二)恢复航线:前期已获得航线补贴但已停航,定期客运航线停航时间须超过3年,定期货运航线停航时间须超过1年。

(三)加密航线:同一航空公司以上一年度航班量为基数,在此基础上新增的航班;对于新进入省内口岸机场的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新增国际客(货)运业务的,其运营第1年在省内口岸机场所开通的国际(地区)定期航线。

(四)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含机组)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开展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服务活动。

(五)年度国际旅客中转量:是指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际转国际三个类型年度中转旅客量之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航线。已签订补贴协议的航线,待补贴协议完成合同年度执行后,按照本办法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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