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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能源行业应急专家库管理制度

2024年01月30日来源:收藏(0人气)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能源行业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事故应急处置、风险管控、隐患整治、安全检查、规划决策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级能源行业应急专家的选聘、解聘、使用和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由云南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组建成立,云南省能源安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负责全省能源行业应急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工作,专家库办公室设在监测中心。

第四条 专家库以服务能源行业为宗旨,主要任务是根据省能源局的委托,为能源行业各领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以及完成省能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具体为: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研;行业规划决策、安全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行业分类对能源领域专家库实行分组管理,具体为煤矿应急专家组、电力应急专家(大面积停电事件)组、油气长输管道应急专家组、自然灾害应急专家组4个组别,每个组别设1名组长、1—2名副组长,专家数量按工作所需确定。各组别组长、副组长的选用由监测中心选聘。

第六条 专家库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二)不断完善煤、电、油、气及新能源等领域专家库的专业细分和专家队伍建设;

(三)负责专家库专家的组织和协调,对专家库每3年更新一次,确保专家的有效在库;

(四)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时公平、公正、公开抽取、选派技术专家;

(五)规范技术专家开展工作时的专业行为和技术标准,开展专家培训演练,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事故预防能力;

(六)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站位高,遵守国家法律,严守社会公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热爱安全生产事业;

(三)熟悉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

(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深入企业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有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六)具有10年以上在能源相关领域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

(七)应征得在职单位同意,无在职单位的,应有推荐单位(原单位、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等)意见;

(八)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级知名专家、正高级职称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八条 具备专家基本条件的,由监测中心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完善专家基本信息,发起专家申报申请,监测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提交省能源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监测中心备案后入库。

第九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解聘和增补专家。

第十条 专家权利

(一)受委托执行任务或开展工作时,有权进入有关企业、单位现场实地踏勘,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情况;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参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保持客观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受委托工作后,形成相关文字建议、意见、报告并签名;

(五)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义务

(一)自觉接受省能源局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受干扰,对自己的服务内容和结果承担责任;

(三)发现委托工作或与有关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职事由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专家(含自愿退出或被解聘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有关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五)在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服务对象有关安全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纪律规定。

第十二条 专家管理

(一)聘用专家不得参加与本单位承担或者与本单位有直接业务关联的服务事项。

(二)专家提交的技术报告等资料中,不得出现“省级专家”等文字表述。所有专家均不得参与有利益关联的服务事项。

(三)严禁借用专家库名义,以个人、项目组、课题研究组等形式,承担能源行业有关项目。一经发现,取消专家在库资格、不再聘用。

(四)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视情况向所在单位、推荐单位通报相关情况:1年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派任务的;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服务单位;收受被服务单位财物的;被举报、反映,经查实的;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专家执行委托任务时,对在职专家,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履行报告与请销假程序;对非在职专家,由本人向推荐单位报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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