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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和《云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2024年01月30日来源:收藏(0人气)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和《云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便于理解适用,现就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梳理了会计管理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和14项涉及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裁量情形,对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和规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法制统一。在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并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财政监管等具体社会关系单行法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2.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坚持公平合理。综合考虑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制定裁量权基准,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确保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4.坚持高效便民。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三、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会计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相关行政裁量权做出具体规定。

(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1.纳入裁量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共6项。

2.具体裁量情形及对应的办理程序。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四项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准予许可”、“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四种裁量情形及其对应的具体办理程序、承诺办理时限,其中,对于审批事项中采用告知承诺申请行政许可的,明确了“准予许可”和“补正材料”两种裁量情形及其对应的具体办理程序、承诺办理时限。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事项,明确了“准予变更”和“不予变更”两种裁量情形及其对应的具体办理程序、承诺办理时限。

3.对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提出便利化措施。对设立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免于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直接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对于申请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明确“准予备案”和“补正材料”两种情形及其对应的具体办理程序、承诺办理时限。

4.大幅压缩办理时限。对于纳入裁量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承诺即办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一定办理时限的,按照高效便民原则,承诺办理时限大幅压缩80%以上,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明确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纳入裁量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内的14项具体违法行为,对应每项违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条款。

2.明确裁量情形和处罚标准。根据行政执法实践,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情况按照裁量情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违法行为划分了“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处罚幅度,并细化了对应四个幅度的裁量情形和处罚标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划分了“较轻”、“一般”、“严重”三个幅度,也细化了对应三个幅度的具体裁量情形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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