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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引(试行)

2023年07月21日来源:收藏(0人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要求,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试行)》相关的规定,具备专业资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业务承接和保持、业务委派、业务实施、业务复核、业务监控、业务工作底稿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案的服务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涉税服务人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鉴证人研究开发费用占比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本指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及术语: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高新认定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具有提供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三)被鉴证人,是指拟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四)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单位或个人;

(五)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鉴证和证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事项,具体是被鉴证人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占比。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目标,是鉴证人通过实施鉴证工作,对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判断,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并发表相应的鉴证意见,为被鉴证人申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进行合理保证:

(一)申报明细表是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

(二)申报明细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鉴证人在所属期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

第三章 鉴证准备

第一节 调查了解

第十一条 鉴证人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前,应当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及其环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相关的内控制度、研发项目实施、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运用、研究开发费归集范围、研发费用科目设置及财务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和专利支撑等方面情况,并判断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二条 鉴证人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及其环境,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被鉴证人注册地点、时间,判定申请认定时是否属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被鉴证人的性质、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三)被鉴证人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利用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开展,并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四)被鉴证人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五)被鉴证人研究与开发业务流程,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

(六)被鉴证人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及取得方式;

(七)被鉴证人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被鉴证人对财务会计制度的选择与运用,是否按要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九)被鉴证人三个年度的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衡量与评价;

(十)被鉴证人三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

(十一)被鉴证人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鉴证人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及相关的内控制度或事项,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二)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三)研发费用专帐或辅助账制度;

(四)设立企业研发中心或研发部的文件;

(五)研发部门的规章制度或管理章程;

(六)主要研发设备清单;

(七)产学研合作协议,与高校或研究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

(八)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奖励制度;

(九)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十)科技人员培养进修制度;

(十一)职工技能培训制度;

(十二)优秀人才引进制度;

(十三)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 鉴证人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被鉴证人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如: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和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外聘研发人员情况;

(二)被鉴证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立项、确认与登记情况,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三)实地勘察被鉴证人的研发场所,了解企业的技术特点和研发流程;

(四)被鉴证人研发项目存在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所发生费用支出情况以及研发合同登记备案状况;

(五)被鉴证人产学研的合作方式、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所有权归属等;

(六)被鉴证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鉴证人应当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运用情况,了解被鉴证人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时所确定的会计政策与编制财务报表时所确定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鉴证人应当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是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对研发费进行归集。具体归集范围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五)设计费用;

(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八)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鉴证人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研发费用科目设置及财务核算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被鉴证人是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二)被鉴证人是否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三)被鉴证人研发费用核算方式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四)被鉴证人是否存在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情况,其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分开进行核算,是否按合理方法将实际发生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

(五)被鉴证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是否能够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

(六)被鉴证人存在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研发费在各项目间分摊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鉴证人调查和了解被鉴证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收入的归集和专利支撑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被鉴证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的对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包括被鉴证人如何确定相关产品(服务)的分类依据和技术属性等;

(二)被鉴证人是否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和确认依据;

(四)被鉴证人近一年总收入的构成以及不征税收入的取得情况;

(五)被鉴证人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以及构成情况;

(六)被鉴证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分类;

(七)被鉴证人主要产品(服务)情况;

(八)被鉴证人高新产品(服务)收入的占总收入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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