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先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 法治环境 10 条措施

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 法治环境 10 条措施

2017年10月10日来源:收藏(0人气)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有力地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但是 , 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仍存在一些问题,一些部门随意执法、滥用职权、消极执法、执法不公,一些地方和部门践诺守信意识差,部分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的自觉性不强、违法经营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和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法规制度

依法制定、完善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涉企执法检查、政府合同管理、禁止交易限制、涉企行政行为在企登记等方面的事项;对我省现行的涉企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行之有效并需要长期坚持的,及时上升为规章、地方性法规;对有违公平、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及时废止;全面推进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为民营企业准入扫除不合理障碍。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政策制定机制,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第三方评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省法制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省委编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进行政执法

探索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杜绝粗暴执法、简单执法,将涉企法规政策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对涉企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评估,注重行政执法效果;对轻微违法行为,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建立行政处罚公开制度,公开涉企行政收费目录,杜绝涉企乱收费;积极推进涉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文书电子化,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探索涉企行政行为在企登记制度,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在民营企业进行登记,杜绝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和随意执法。定期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省法制办、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司法保护

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刑事犯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严禁违法使用司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应依法保障其行使经营签字、委托授权、会见律师等合法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执行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兑现。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纠正行政机关懒政、惰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依法保护产权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各项规定,开展历史形成的错案冤案甄别纠正专项行动,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案。依法认定民营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确需对民营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不得扩大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积极探索涉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会调解的有效衔接;实行司法确认与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无缝对接,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妥善解决纠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公平竞争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依法查处垄断协议、价格违法、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大对假冒侵权、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打击毁坏民营企业信誉、泄露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招商合作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履约行为

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对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签订前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严格把关,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城镇、环保、林业、水利等各类规划。签订合同时,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把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政府合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招商引资协议、各类政府合同或者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受法律保护,不因政府换届、领导干部的更替而改变,切实增强招商引资的法制化和可预见性;因法律政策、规划调整等情势变更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主动与民营企业协商,采取经济补偿或者政策扶持等措施弥补民营企业合理损失。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及时解决。(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招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清偿政府欠款

在全面清理依法依规应由各级政府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基础上,开展“地方政府偿还欠款计划行动”。每年由各级政府列出还款计划,明确偿还时限、偿还金额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主动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拖欠民营企业的历史欠款进行全面清偿,积极兑现资金补助承诺。分类处置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对已被依法认定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构成损害的,依法及时赔偿;对已经双方对账确认或者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应当赔偿民营企业的债务,必须自觉履行。(各州市、县市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依法治企

与党政领导挂钩联系民营企业相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与民营企业实行“一对一”的法律帮扶;探索在园区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团,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政策库”;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要求,建立民营企业普法责任制,提高民营企业的法治意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规范民营企业治理机制。积极开展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民营企业法治文化建设 。(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法制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行业自律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推动民营企业行业自律,明晰社会共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鼓励以行业协会、商会公约、章程等方式进行行业规范,引导商会、行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对民营企业违规行为进行行业监督,对民营企业遭受的违法侵害依法维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肃追究责任

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加大问责力度。对司法机关有案不立或者拖延立案,违法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造成民营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处。(省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省法制办要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检查。省委依法治省办、省考评办要将以上 10 条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依法治省年度检查考评。


扫描下载客户端

© 201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曲靖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 滇ICP备202100158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