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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 实施意见

2017年10月10日来源:收藏(0人气)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净化政治生态,建立公正公平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推进我省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营商环境

(一)狠抓政策落实。认真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民间投资、降低实体企业成本、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责任,打通抓落实中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获得感。充分发挥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帮扶企业家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建立涉企问题工作台账,帮助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废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扫除政策、体制、操作层面上的各种障碍,多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确保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挂钩联系 2 户以上民营企业,每年到联系企业调研不少于 2次,督促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各地区每年要召开 1—2 次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代表座谈会。人大、政协全体会议,党委经济工作会议,政府经济运行分析会等重要会议可邀请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代表参加。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工商联每年开展 1 次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予以通报、约谈、问责。

(二)提升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我省“放管服”改革,着力构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间最短、企业办事便捷、监管依法依规、服务热情周到”的法治化、公开化、透明化政府服务“软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最大限度放权于市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企业“证照同办”“一照走天下”;加强规划统筹,精简投资报建评价评估;打破中介垄断,规范涉企收费;实现政务服务“一张网”,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重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大幅提升审批效率;提高政策透明度,营造公平营商办事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力度,提高改革的公众参与度。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商会组织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依法及时调处涉企纠纷,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援助等服务,支持工商联构建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监督作用,扎实开展好非公有制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运用好评议结果,推动各级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作风。

二、规范政商交往

(三)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干部交往行为。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接触交往,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党政机关干部可参加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各类行业性、团体性活动,可应邀参加非公有制企业举办、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可按有关差旅规定在企业或企业所在地用餐,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党政机关干部在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严禁以下行为:

1.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政务服务中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等;

2.收受企业给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象征性低价付费的物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在 1 个月内向组织报告并登记上交;

3.接受企业邀请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由企业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以调研为名变相参与企业组织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活动;

4.以无偿、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借用企业财产,由企业报销、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将上述费用转嫁给企业;

5.在企业中兼职任职,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权、证券、私募基金等;

6.允许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反规定向企业提供商品、劳务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7.安排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企业挂名领薪、由企业代缴医保社保等;

8.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引导。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深入开展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的优秀企业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多沟通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与党政机关干部交往中,严禁以下行为:

1.给予党政机关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2.赠予党政机关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3.以赌博或其他形式向党政机关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4.违规安排离职辞职的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

5.以不正当渠道或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6.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三、加强执纪监督和制度保障

(五)从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对政商交往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对政商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涉及政商关系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六)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渠道。建立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联信访举报沟通工作机制。强化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职能作用,充分发挥“96128”热线电话、“12388”信访举报电话等平台作用,畅通非公有制企业投诉通道,及时受理、处置政商交往中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和线索。

(七)健全企业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廉洁记录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予以表扬、鼓励、扶持;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或给予政治安排。

(八)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起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担负起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监督责任,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各州(市)、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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