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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2017年05月16日来源:收藏(0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5﹞295号)、《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产业〔2016〕143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适用于专项资金分配的所有资金项目。

第三条  省工信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属地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应遵循“全面系统、目标引领、科学规范、协作制衡、公开透明”原则,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五条  省工信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省级绩效目标,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

第六条  各地工信部门应紧密围绕专项资金项目省级绩效目标,编制州市区域绩效目标,并上报省工信委审核备案。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时,应编制预期可达到的绩效目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提出实现绩效目标的可行保障措施。

第三章  绩效跟踪管理

第八条  各级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全过程及其效果实施全方位跟踪管理。坚持依法办事,不干预被跟踪管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对项目专项资金跟踪管理的重点是:财政拨款到位及使用情况;投资概算及调整情况;资金专款专用情况等。

第十条  对项目实施内容跟踪管理的重点是:项目规模及建设进度情况,项目技术条件、技术水平、技术效果等。

第十一条  对项目投资效益实行监管的重点是:项目按期投产、验收及投入产出情况等。

第十二条  自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到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填报项目进度表,并分别报送属地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州(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文件,分别上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担项目的企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大变更事项时,形成督查和整改报告,并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重大问题同时报同级政府。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受理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举报,针对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向各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工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所涉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项目单位、州(市)工信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过程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等。按照专项资金项目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及项目类型制定项目评价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资金使用效率评价、产品技术水平评价等。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组织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执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权重调整因素。

绩效考评成绩突出的州市、项目,对州(市)、承担项目的企业、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对以后年度资金安排、项目申报给予优先扶持。

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州(市),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数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出现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重大违规问题的,扣减专项资金直至收回已安排的资金。

第十八条  对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并于之后三年内不予批准该企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对不按时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申请验收或绩效评价成绩差的项目,于之后三年内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有下列违规行为,可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发生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挤占挪用项目专项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严重违反专项资金有关办法和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凡上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除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之后两年内不予批准该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申请外,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述事项,按《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产业〔2016〕143号)及配套专项资金分配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州(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工信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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