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转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277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工作,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完善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工作,做到办理流程统一,相关表格统一,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二、各地要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的个人账户跨统筹区转移工作。
三、流动就业人员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业务工作要实行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按《通知》要求实行系统生成打印,取消参保(合)凭证一式三联的要求。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