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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03月14日来源:收藏(0人气)

 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16]25号)精神,积极推动盐业体制改革,促进我省 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发 暡2016暢25号文件及国家关于盐业体制 改革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 坚持依法治盐和严格市场监管为手段,加快完善政策措施,进一 步释放市场活力,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保障合 格食盐安全稳定供应,全面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盐业体制改革分步推进的精神,稳步推进 各项改革目标任务的完成。2016年,制定云南省贯彻落实盐业 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政企分开管理体制,建立食盐储备 体系,研究解决边远贫困、边疆民族地区食盐保障供应问题,坚 持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确保食盐市 场健康发展。2017年,全面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理顺食盐监管 体制,全面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市场监管,保障改革工作落 实;开展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确保新建立的监管体系有法规支撑。2018年,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新的管理体制 正式运行,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 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重点任务

      (一)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进一步深化食盐产销一 体化改革,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生产销售数量,建立健全销售网点,或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 业代理销售,组织好省内食盐供应。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 定范围销售的规定,支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跨省、省级以下食盐 批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 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疏通流通渠道,扩大市场份额。 (省 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商务厅、工商局配合) 

      (二)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 价格,由盐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 等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 测,配合盐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 下,省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 格异常波动。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 配合)

      (三)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制碱工业盐备案制度和准 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市场和价格。切实执行放开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运销管制的 要求,省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 动工业盐生产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 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 质量,加强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虚假广告及 侵权假冒行为。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工商局、质监局配 合) 

      (四)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 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 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按照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 即2灡5万吨,建立政府省级食盐储备,依托现有食盐生产、批发 企业的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省财政对食盐储备资金占用、 仓储、轮换等费用进行补贴,并依规进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省属盐业企业要按照2灡5万吨的数量,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 储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和报备新增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 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 业进行合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六)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批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 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 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 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资委 配合)

      (七)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盐 业行政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依法进行食盐专营的管理 与监督,保证盐行业的发展稳定。公安、卫生计生、工商、质 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监 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 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省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 制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盐业法规政策体系。依照上位法有关规定,对全 省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并按照程序提出修改完善或 立改废建议,推动全省盐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的完善,促进盐业 健康可持续发展。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工 商局、质监局、法制办配合) 

      (九)严格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按照 “食盐定点生 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暠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 行严格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 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工业信息化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 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 并每年定期公示全省所有盐业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 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 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促进企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 良好的市场环境。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 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一)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国有食盐企业主渠道 保障供应作用,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同时满足特 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全省食盐加碘 标准,划定碘缺乏地区,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开展碘缺乏 病监测,做好动态监测,适时通报监测结果;积极做好科学补碘 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配合)

      (十二)加强应急保障机制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 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盐业主 管机构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 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建立边远边疆地区食盐供应保障机制,确保边远贫困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 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 委配合)

      (十三)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引导省内食盐生产、批发 企业通过公开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 种形式参与企业改制,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整合市场资源,形成 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落实国有盐业 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国资委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直有关 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 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具 体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密切沟通和配合,上下联动、合力推 进,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实各项工作任务,保障盐业改革积极稳 步推进。

      (二)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坚持打击制假贩假,强化食盐质 量市场监管,适时监测市场动态,防止食盐价格出现非理性上涨 和不稳定态势。

      (三)加强舆情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结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 “黑名单暠 ,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 动的强大震慑力。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食盐安全的 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引导 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 院,省检察院,云南省军区。 滇中新区管委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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