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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1月24日来源:收藏(0人气)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曲靖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2016年度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5

曲靖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为充分发挥保险业服务三农的作用,健全曲靖市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完善农村救灾和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支农、惠农、减灾救灾中的积极作用,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和助推金融扶贫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保险保障需求为宗旨,以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保险业支持扶贫工作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曲靖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开展。以提高受灾群众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能力为导向,探索政府救助与商业保险共担的受灾风险管理新模式,开辟受灾群众受损房屋恢复重建的新渠道,有效帮助广大参保农户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按照高保额、低保费、广覆盖的原则,运用保险手段提高受灾群众防灾减灾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农村住房保险销售、服务、理赔等环节的模式创新,探索适合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模式。建立政府协调推动、财政补贴、社会积极参与、群众自愿投保、承保机构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

三、目标任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在产品开发、销售模式、售后服务、风险管控等方面积极创新,逐步扩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覆盖面,助推曲靖市普惠金融发展及金融扶贫工作。力争到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全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户参保率分别达到30%50%80%以上。

四、保险内容和操作方式

(一)保险内容

1.参保对象:农业户籍且拥有住房的农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标的:仅指被保险人自用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主体(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不包括附属建筑物(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兽间、柴草间、杂物间、单独的店面、建筑物);一户有多处住房的,仅限投保常住房屋;正在建造的房屋、装潢、室内财产均不纳入投保标的范围。

3.保险期限:1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满一周年止,到期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是否续保。

4.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火灾、洪水、爆炸、雷击、暴雨、暴风、暴雪、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陷、5级以上地震、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被保险人房屋的倒塌或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款。

5.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保机构不负责任: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违法、犯罪或故意损坏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免责的其它行为。

6.保险金额:每户40000元(按被保险人实际损失赔付,最高不超过40000元)。

7.保险费:保险费以户为单位,每户每年40元,其中,参保户自行承担20元,承保机构优惠10元,财政补贴10元(市本级财政承担30%,各县、区财政承担70%;宣威市财政承担100%)。

8.保险费减免:在试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参保的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保险费每户每年30元,其中:参保户自行承担10元,承保机构优惠10元,财政补贴10元(市本级财政承担30%,各县、区财政承担70%;宣威市财政承担100%);在试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参保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免交保险费,保险费由承保机构全部承担。

(二)操作方式

1.承保机构:从具备开设该险种条件、在各县(市、区)都具有分支机构、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都具有代理网点或配备保险代办员的市级保险公司中通过政府招标方式选择。

2.投保方式:各县(市、区)民政局与承保机构各县(市、区)支公司统一签订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合作协议,以县(市、区)民政局集中投保,先收费,后出单,不缴费,不出单,保险凭证发放到参保户。

3.理赔方式:承保机构制定详细的、通俗易懂的理赔规则,规范理赔操作流程。做到定人定责,定损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款及时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4.财政补贴方式: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每年农房保险承保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承保机构的承保签单,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补贴资金申请,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5.承保机构职责:

1)承保机构负责提供24小时电话热线服务、处理查勘、理赔报案服务。

2)承保机构配备专门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服务团队负责理赔服务工作。

3)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协议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4)承保机构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承保和理赔情况。

五、工作措施

(一)动员部署: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动员会,启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各县(市、区)分别召开当地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动员会,部署安排有关工作。

(二)推动实施:市保险行业协会、承保机构制定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推进计划,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各承保机构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工作流程、合同条款等,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三)总结分析: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市长为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曲靖中心支行、曲靖银监分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曲靖市保险业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金融办。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当地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提高广大农民房屋倒损的保险赔付水平。要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评价和总结,不断完善推进措施,积极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承保机构要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情况,协调试点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采取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承保机构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送服务上门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试点产品,积极自愿主动参保。

(三)健全网络,强化服务

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承保机构建设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服务网络。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发展到需要配备驻村保险服务员时,有关村委会要配备1名驻村保险服务员,由承保机构支付劳务报酬,负责建立农村住房保险档案、协助承保机构开展保费收取、承保、报案、理赔等服务工作,建立以村为单位的承保、报案、理赔一条龙服务体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承保机构要加强理赔管理,以良好的信誉、优质的服务使广大农民群众得到及时、全额的保险保障。

(四)强化指导,加强监督

各级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工作指导,坚持农户自愿参保的原则,严禁强制投保或变相强制投保,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防范强制保险和理赔拖延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要督促承保机构加强营销员队伍能力建设,规范投保和理赔流程,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欺诈误导、理赔刁难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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