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先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年10月12日来源:收藏(0人气)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到2017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下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机制,实现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5%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省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建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二级以上医院为支撑的服务网络,加大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健康养老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养老总床位的比例达到30%以上,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按照互惠互利原则,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到2020年,实现85%以上的养老机构与所在地二级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探索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主要负责老年人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病症的诊疗;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按照各自功能定位,负责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的老年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康复、护理服务;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老年病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养老机构负责老年人日常护理、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等服务。(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支持养老机构创造条件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拓展和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条件有限的养老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同时,还要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等方面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其执业范围与服务能力相适应。(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具备康复护理条件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三)增强城乡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功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把卫生与健康资源更多引向基层、引向农村。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巡诊、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和中医药保健等服务。每年为老年人免费体检1次,到2020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推进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合作,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设置中药房,配置煎药及中医诊疗设备,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省民政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西结合的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探索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服务,与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加强转诊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社区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宣传普及中医养生、保健、康复知识,组织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省卫生计生委、科技厅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有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护理、养老服务领域,通过放宽大型设备配置、放宽准入条件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在制定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有关规划时,要为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健康养老服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政府投入或资助主要支持医养结合机构,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


扫描下载客户端

© 201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曲靖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 滇ICP备202100158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