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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靖市开展集中整治破坏 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0月12日来源:收藏(0人气)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靖市开展集中整治破坏

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政办发〔20169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开展集中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9

曲靖市开展集中整治破坏

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国家林业局和省人民政府专项行动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和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653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结合全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9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近期中央媒体连续曝光云南省少数地方出现林权流转不规范、服务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等问题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国家林业局、省人民政府集中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和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专项行动的部署,以《森林法》等森林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打击乱砍滥伐、盗伐林木和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采取合力行动和造声势、摆态势、强攻势的工作步骤,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谋划,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违法行为,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特别是盗伐、滥伐国有林、生态公益林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侵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非法侵占林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探矿采矿、采石采砂、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

(六)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肃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

三、行动步骤

(一)清理排查阶段(2016年9月2日20日)。市人民政府成立督察组,深入各县(市、区)通过查阅档案、实地巡查,调查走访等形式,重点对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木材加工企业和非法征占用林地项目进行全面清查检查和自查自纠,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排查有关案件线索,确定严打整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一步细化行动方案。市级设立举报电话(0874—3511186),大力拓宽、畅通社会和群众参与专项行动的渠道,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保持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集中打击阶段(2016年9月20日11月20日)。针对清理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集中查处一批乱砍滥伐盗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典型案件,着力侦破一批重大案件,抓获一批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打击处理一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

(三)整改总结阶段(2016年11月20日12月20日)。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回顾评析和总结,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梳理整改,完善措施,强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61215日前将各自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这次专项行动,是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正确认识当前森林资源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对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认识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思想统一到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上来。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集中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和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行动的指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职、各尽其责,全力配合开展专项行动;各县(市、区)要抽调精干力量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精心组织,迅速部署,结合专项行动认真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达到预期效果。

(三)加大宣传攻势。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跟踪宣传报道,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有效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各级林业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林区、联系企业,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要通过设立流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召开普法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大力宣传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

(四)增强打击效能。市县两级林业、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土、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好专项行动。市、县两级森林公安要充分发挥打击整治主力军作用,提高打击效果,凡查实属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查严办。专项行动中,要广泛听取情报信息,增强发现和打击能力;要盯住典型案件,攻坚克难,咬住疑难案件做工作,着力侦破一批有影响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依法以予立案,坚决防止以罚代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则上要按上限罚金处罚到位;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伐林木的经营性项目,要从重处理,必须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直到收回林地;凡是违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采石采砂场、取土场、探矿采矿点等项目,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一些影响恶劣、群众意见大、久拖不决的案件,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查办管理。要切实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对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非法侵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行为的发生。要采取下查一级或两级的措施,认真梳理、掌握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的典型案件,严厉打击涉及破坏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天然林区、公益林区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这次专项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大整改力度,坚持边打击、边整改。对媒体多次报道、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依规全面治理整顿,做到不解决问题不罢手。要根据当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探索建立积极有效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探矿采矿、采石采砂项目普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实际,进一步严格项目规划、严格准入条件、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资源利用科学、有序。

(六)规范执法行为。执法队伍要把规范执法行为贯穿于专项行动的全过程,落实在执法活动的各环节,确保执法活动的安全有效。在专项行动中,执法队伍不但要向社会宣传法律法规,还要认真学习与自身守法、用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坚决预防和制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渎职侵权案件的发生,要通过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群众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七)加强督查督办。各地要根据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效,启动督查督办机制,对领导不力、行动迟缓、清理排查走过场、查处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落实。在专项行动期间,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深入各地进行督查。对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管理薄弱、问题持续多发以及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得不到有效遏制的要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进行通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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