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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年07月08日来源:收藏(0人气)

曲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靖市2016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曲政发〔201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曲靖市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曲靖市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促进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升高原特色农业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现代农业进程,根据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推进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要求,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强化流转交易平台建设,不断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切实提高流转规模和质量,努力提升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制、分权、搞活”原则。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以改革为动力,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推进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群众首创精神,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自愿、有偿、依规原则。政府扶持引导,建立土地流转公开市场,健全有序流转的服务平台,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完善纠纷调处机制,为农户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区域特色相适应,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

坚持“三个不得”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工作目标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工作目标。2016年,全市实现新增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0万亩,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四、工作措施

(一)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种养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及作用,实现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鼓励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转包、转让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土地流转,支持农户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保底分红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分级分类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引导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通过土地流转,返乡创办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分级建立家庭农场信息库,加强示范引导,以“生产有规模、产品有品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为标准,加快培育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引导合作社开展联合合作,建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社对接等直供直销。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基地,采用“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公司+协会+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深度拓展农民就业空间和增收空间,从根本上突破长期以来困扰全市农业发展的原料型、产品初加工型农业发展模式。

(二)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加快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构建市、县、乡三级贯通的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省、市、县、乡互联互通,建设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动态管理。充分应用现代信息网络系统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搭建流转信息平台和桥梁,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法律和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依托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按照“有服务窗口、有服务设施、有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有政策咨询服务、有村级信息员、有备案合同”的基本要求,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村级要配备土地流转信息员,确保初始流转信息收集及时、完整。县级逐步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土地托管公司等,理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职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全面服务。要坚持以粮食和农业为主,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耕地“非农化”,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土地流转手续,不得享受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开发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做法损害农民利益,更不得强行推动流转。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强化对流转经营主体的监管和风险防范,逐步建立由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和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定期对租赁土地的企业开展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户承包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风险保证金缴纳比例,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全方位服务。发挥现有农业、水利、林业技术推广和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机构作用,明确公益性定位,分离经营性职能,建立服务考评机制,提升区域性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支持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农业废弃物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大力发展农产品信息、电子商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各类经营服务组织为经营主体建设、产地初加工和农产品储藏、保鲜、冷链等基础建设提供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推进规模化生产。

(四)加大政策和项目扶持力度,推进流转土地日益向经营主体聚集。1.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向农业产业园区、新型经营主体聚集,实现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对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烟水配套、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和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并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新增部分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科技示范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节水灌溉等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的项目资金,要向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和集中连片、规模种植的区域倾斜;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加大玉米、小麦、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提高保险保障程度。2.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扶持力度。2016年,市级财政追加预算经费1000万元对土地流转进行奖补,各县(市、区)也要制定扶持政策,加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规模经营的资金扶持,通过奖补、贴息等方式激活农村土地流转各种要素,增强规模经营主体自主创新能力和扩大再生产能力,促进家庭承包经营向规模化集约经营方向转变。一是完善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各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对家庭农场新增规模连片流转承包耕地100亩以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年以上)的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二是对其他经营主体实行资金补助。对新增规模连片流转承包耕地(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并进行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主体给予奖补。连片流转200亩—500亩(不含500亩)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连片流转500亩—1000亩(不含1000亩)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连片流转1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三是对推动土地流转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组织给予奖励。对积极引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规模组织连片流转经营且经济效益显著的乡(镇)、村给予奖励,对组织新增规模连片流转在200亩以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5年以上)的每亩分别给予乡(镇)、村各50元的奖补。四是扶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开展以农村土地入股的合作经营。2016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开展一个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试点,对新成立的入股面积5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五是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对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中介服务组织进行适当的扶持,土地流转面积达到40%以上的乡(镇)土地流转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凡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中介组织,运作规范,作用明显,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000亩以上的,每个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坚持政策导向,确保土地流转工作符合中央精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各项工作目标列入“十三五”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主要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制定并落实好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调研,了解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农民合法利益有效保障,规模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管理、指导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报道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狠抓工作责任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土地流转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和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综合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财政部门要落实各项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曲靖银监分局等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等规范意见,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齐心协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

(三)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农村经营管理队伍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与流转管理、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能,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完善和强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职责,保持农村经营管理队伍稳定,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确保有足够的专业人员专职承担农经工作。理顺农经工作关系,乡(镇、街道)农经机构和人员不在农业系统管理的,要统一调整到农业系统管理。

(四)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加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调整充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乡(镇、街道)、村调解组织作用,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和矛盾,确保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稳步进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确保工作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形成适度规模经营。

(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报送制度,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进度和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并相互交流、共同发展。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半年要组织专项督查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七)完善申报程序和绩效评价。农村土地流转补助经费市、县财政各承担50%。对经营主体的补助,由流转承包耕地经营主体提出奖补申请,乡(镇)、村组核实,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对乡(镇)、村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补助,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核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市级奖补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补的基础上兑现,各县(市、区)未制定奖补政策兑现奖补的,市人民政府一律不予奖补。申报市、县农村土地流转补助经费的经营主体和组织,所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报县级农业部门备案认定后方可纳入申报范围,否则不予受理。各县(市、区)在2016年12月30日前将奖补申请材料报市农业局,经审核符合市奖补规定的予以兑现。各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土地流转奖补政策的申报和落实,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有效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绩效评价,通过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对资金的使用效益、工作机制的健全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适度规模经营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变化、基层组织的积极性等方面产生的正面和负面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及时上报奖补材料和绩效评价材料,为市、县人民政府提供行政决策的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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