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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办法

2016年02月03日来源:收藏(0人气)

     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

 

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

 

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

 

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 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

 

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

 

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

 

行指导。

 

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

 

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

 

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

 

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

 

 

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

 

能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

 

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

 

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

 

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节能监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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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

 

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

 

术措施等情况

 

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

 

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

 

制度的情况

 

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

 

计的情况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

 

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

 

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

 

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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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部门。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 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 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 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 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 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 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

 

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 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

 

监察

 

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

 

 

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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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

 

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 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 作询问笔录。

 

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 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 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 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

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

 

制作笔录等

 

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 目等资料

 

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

 

材料

 

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

 

监测和分析评价

 

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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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

 

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

 

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

 

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 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 构应当采纳。

 

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

 

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 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

 

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

 

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

 

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

 

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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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

 

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

 

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

 

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

 

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

 

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

 

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

 

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

 

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

 

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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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6 3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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