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和全国推进内贸
流通现代化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内贸流
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
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云南发展新定位,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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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和中国一中南半岛、
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以转变政府职能
为核心,建立完善内贸流通体系,推动内贸流通创新驱动发展,
努力增强内贸流通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
全高效、监管有力、城乡统筹的内贸流通体系和比较完善的法治
化营商环境,形成内外联动、互为支撑的内贸流通开放合作新格
局,把我省打造成为辐射南亚东南亚的重要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
和消费中心。
——流通规模不断扩大。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略高于
GDP增长,构建“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畅通的流通
网络。
——流通效率显著提高。全省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3%
左右,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率下降至18%以下。
——流通技术广泛应用。“互联网十流通”行动计划全面实
施,流通领域现代化技术进一步普及,流通行业实现网络化、数
字化、智能化。
——流通布局更加合理。全省流通网络一体化基本建成,连
接相邻省区、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能力大幅提升。
——流通环境不断优化。政府与市场关系进一步厘清,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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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比较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加强流通体系建设
(一)推进大流通网络建设。依托交通枢纽、生产基地、中
心城市和大型商品集散地,构建内连西南、东中部腹地和泛珠三
角的骨干流通网络。加快建设以滇中城市经济圈为中心的物流配
套设施,合理布局滇中地区通往滇东北、滇西北、滇西、滇西南
和滇南的流通产业,构建以大型物流基地为核心,各类物流配送
中心为节点,布局合理、技术设施先进、信息畅达高效的现代流
通体系。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作用,大力开展保税物流业
务,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物流大通道。 (省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昆
明海关负责)
(二)推进城乡流通网络一体化。加快推进城乡流通基础设
施建设,优化城市流通网络布局,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统筹规
划,构建便民生活服务网络。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升级、建
设县级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和乡镇农贸市场,推进农村集贸
市场、特色农产品市场、“农改超”及农家店建设,增加农村商
业网点,拓展网点功能。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规模大、覆盖面广
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和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加快乡镇商贸中心
建设,实现商品配送中心履盖所有县、市、区,商贸中心屐盖大
部分乡镇,标准化农家店履盖所有行政村。鼓励大型药品流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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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增加农村药品流通网点。(省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农业厅、食品
药品监管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
三、鼓励内贸流通创新发展
(三)鼓励传统商贸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零售企业改变引厂
进店、出租柜台等经营模式,实行深度联营,通过集中采购、买
断经营、开发自有品牌等方式,提高自营比例。大力培育和扶持
一批龙头连锁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连锁化发展,支
持开放连锁店、建设配送中心,提高连锁经营效率和增加连锁经
营企业竞争力。鼓励流通企业发挥线下实体店的物流、服务、体
验等优势,与线上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形成优势互补。
支持流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供网订店取、
网订店送、上门服务、社区配送等各类便民服务。引导各类批发
市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经
营,推动实体市场与网络市场协同发展。推动流通企业利用信息
技术加强供应链管理,鼓励向设计、研发、生产环节延伸,促进
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协同,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省
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大力推进产销衔接。支持农产品经营主体在产地建设
生产基地,在铛地建设农产品展销中心、直销店或直销专区,在
具备条件的社区发展周末蔬菜、粮油直销市场,推广农超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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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等产销衔接方式,构建上联生产
基地、下接零售终端的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流通链条。建立连接产
销两地的农产品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手段进一
步完善高原特色产业流通体系。支持工业品流通企业加强与上下
游企业合作,开展工商对接,共同拓展设计、展示、配送、分
销、回收等业务,构建稳定高效的现代商品供应链。(省商务厅、
农业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
(五)积极发展现代物流。加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程
建设,吸引国内外品牌物流企业进驻云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构建以大型物流总部基地为核心、多级配送中心为节点、信息服
务平台为支撑的现代物流体系。推进城市配送与商贸服务网点、
农村配送与农村便利店的有效衔接,建设城乡一体化物流配送体
系。整合仓储配送、货运代理、交通运输等物流资源,大力培育
第三方物流企业,提高物流社会化水平。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向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建立和完善商贸物流城市共同配送
网络,发展面向企业和消费者的社会化共同配送。完善农产品冷
链物流体系,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
物流集散中心。积极探索和推进智慧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歼展
智慧物流基地(园区)和智能物流企业试点工作。 (省商务厅、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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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实施“互联网十流通”行动计划,
加快流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积极推动建设昆明市国
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昆明高新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引
导电子商务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和功能,鼓励发展生活消费品、生
产资料、生活服务等各类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带动共享、协同、
融合、集约等新兴模式发展。整合全省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
台,支持流通企业信息化改造,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高企
业仓储、采购、运输、订单等环节科学管理水平。支持流通企业
建立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上商城,发展网上购物、
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等商品交易。发挥电子口岸作用,搭建通关
服务平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推动现代物流、在线支付等电子
商务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
提供场地支持和孵化服务,支持发展校企合作、商学结合等人才
培养模式。(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海关、云南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流通发展。鼓励绿色商品消费,引
导流通企业扩大绿色商品采购和销售,推行绿色包装和绿色物
流,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推动完善绿色商品认证制度和标
准体系。研究建立废弃商晶回收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责任
机制。大力推广绿色低碳节能设施设备,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培
育一批集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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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商场和饭店。制定内贸流通领域节能节水和环保技术、产
品、设备推广目录,引导流通企业加快设施设备的节能环保改
造。鼓励旧货市场规范发展,促进二手商品流通。推进现代再生
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城市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
中心和回收市场。积极引导汽车绿色循环消费,大力发展品牌二
手车经营,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
黄标车,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推进报废汽车资源综
合利用。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
公安厅负责)
(八)推动创新文化培育传播形式。弘扬诚信文化,推进商
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云南老字号”培育力度,支持在国
内一线城市建立“云品”展示中心,推动“云品”出滇。鼓励商
品创意设计创新,支持消费类产品提升新产品设计和研发能力,
以创意设计增加消费品附加值。提升商业设施的文化内涵,引导
流通企业在商品陈列、商场装饰、环境营造等方面突出创意特
色,增加商业设施和商业街区的文化底蕴,推动现代商业与传统
文化融合创新。建立健全品牌发展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将服务企
业和产品纳入云南品牌认定。促进传统节庆、民俗文化消费,培
育健康文明的消费文化。(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委、环境保护厅、文化厅、工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九)增强内贸流通创新支撑能力。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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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内贸流通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内贸流通企业
的信贷支持。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群体,引导社会
资金和金融资本加大对流通创新领域的投资。完善流通企业融资
模式,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法合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
点,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流通企业。支持
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创新成果交易机制,积极发展各
类商贸服务交易平台。研究建立流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创业创
新基地提高对中小流通企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发展内
贸流通领域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国有资本交叉持
股、相互融合。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创新资源,提高
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按照主体自愿的原则,引导有
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省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金
融办、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
局负责)
(十)加大内贸流通创新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打击侵权
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组织开展重点商品、重点
领域、重点时段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类侵权假冒伪劣违法
犯罪行为,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多次侵权和制售假冒商
品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侵杈假冒犯罪案
件,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
制,发挥部门联合监管优势,形成监管合力。(省商务厅、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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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局、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增强内贸流通稳定运行的保障能力
(十一)完善信息服务体系。推进我省商务领域大数据公共
信息服务中心平台建设,加快商务数据资源集聚能力和管理能力
建设,建立以政府数据为主体、社会数据为补充、涵盖全省乃至
国内外市场的商务领域大数据信息化服务平台、基础商务数据存
储中心和重点流通企业数据中心。鼓励行业中介组织深入挖掘和
研发大数据公共服务产品,加强对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宣传和推
广,服务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和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内
贸流通行业统计监测制度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消费等统计调查制
度。(省商务厅、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二)健全市场应急调控机制。按照“统一协调、分级负
责、快速响应”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制度和协
调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对市场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综合运用信息
引导、企业采购、跨区域调运、储备投放、进口组织、限量供
应、依法征用等方式,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机制。
(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增强市场应急保供能力。进一步加强省、州市、县
三级应急保侠队伍建设,充分依托我省滇中、滇西、滇东南等地
区的大型流通企业,建立市场保供应急物资调运基地,支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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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改造一批规模大、覆盖面广且具有公益性质的大型物流配送中
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发挥流通基础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
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
门的市场保供联动机制,积极支持基层商务部门和流通企业开展
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的市场应急物资调运。(省商务
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完善商品应急储备体系。健全省、州市两级重要商
品储备制度,积极争取中央储备,重点加强省内大中城市及自然
灾害多发地区储备能力建设,优化储备品种和区域结构。完善重
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储备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引导、区域调
剂、收储投放、进出口调节等手段调运储备商品,提高调集能
力,保障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
责)
(十五)构建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
以及其他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有较大影响的商品为重点,利用物联
网等信息技术建设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建立、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逐步增加可追溯商品品种。完善
重要商品追溯体系的管理体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
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整舍现有资源,建设统一的重要商
品追溯信息服务体系,形成全省上下一体、协同运作的重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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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体系管理体制。扩大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应用范围。完善重要
商品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智能化应用机制,加大商品追溯信息在事
中事后监管、行业发展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应用力度,
提升追溯体系综合服务功能。(省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
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健全内贸流通管理体制
(十六)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内贸流通领域制度
建设,根据国务院扩内需、促消费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我省内
贸流通各行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
范有关参与方行为,推动建立公平、透明的行业规则,及时将我
省在扩内需、促消费和强化市场竞争以及监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
上升为地方立法和制度规定予以保障。对内贸流通领域与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为内贸流通企业发展创造法治化营商
环境。(省商务厅、法制办负责)
(十七)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在全省开展地区封锁状况调查,
进一步了解掌握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遭遇的地区封锁问
题。加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商务举报投诉体系建设,畅通流通
领域举报投诉体系建设,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服务,充实基层
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水平。加强肉贸流通领域监管能力建设,促
进社会消费安全健康发展。依法建立成品油、典当、拍卖、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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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市场的准入、监管、退出管理机制,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
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
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管执法中的应用,推进行政处罚
案件信息公开和流通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协
会商会、专业机构的合作,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创新企业产品质
量执法检查方式,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创新电子商务监
管模式,健全消费者维权和交易争端解决机制。(省商务厅、公
安厅、司法厅、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新闻办负责)
(十八)加强流通标准化建设。健全流通标准体系,鼓励并
支持我省流通企业和有关技术组织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
准研制,加强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农产品流通、居民生活服务
等重点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强化流通标准实施应用,建立政
府支持引导、社会中介组织推动、骨干企业示范应用的内贸流通
标准实施应用机制。推动建立经营场所服务标准公开公示制度,
倡导流通企业以标准为依据规范服务、交易和管理行为。完善流
通标准管理,加快内贸流通标准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重点标准
实施监督和评价制度,加强标准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准
入、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中的使用。(省商务厅、质监局负责)
<十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逐步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
系,探索建设以商贸流通行业为重点、以资质企业信息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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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全省的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全省“两法衔接”
平台进行项目升级改造,进一步拓展现有“两法衔接”平台的功
能,实现对市场主体及其法人代表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信息进
行有效提取汇总,逐步建立起对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法人代表的
“黑名单”制度,进一步提升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效率,切实增
强对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打击力度,进一步打造“守信
得益、失信受制”的良好商务信用环境。(省发展改革委、商务
厅、工商局、质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涉及内贸流通领域
的行政审批、备案等事项,按照简政放权、职能转变的要求,能
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坚决下放,不能取消和下放的要进一
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最大限度方便基层和企业。对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完善公
示制度,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大对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省编
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法制办负责)
六、加强组织协调
(二十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各级商务部门要履行好内贸
流通工作综合统筹联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
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大流通工作机制,整合和优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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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流通管理职责,加强对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农产品市场建设
等重点领域规划和管理的统筹协调。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
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内贸流通领域行业协
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职
能边界,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建立政
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新型合作关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
纽带作用,加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支持行业协会建
设。完善流通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引导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
和服务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为流通企
业提供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等咨询及人才培训等
服务,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商务厅、民
政厅负责)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 5年1 2月2 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年1 2月24日印发
偶藤粥
云南省人。砖政!府文件
云政发[2015]9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及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
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
46号)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推动我省开放型
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一1
紧紧围绕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以“云上
云”行动计划为统领,以电子商务在内外贸流通领域的创新和应
用为切入点,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培育经营主体;以
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商业模式与业态创新、农村电子商务推广应
用、便民电子商务拓展为路径,鼓励传统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支
持新型电子商务企业跨越式发展;以跨境电子商务为突破口,加
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
献。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
参与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丰
富服务种类、对接应用市场、提升服务能力,为跨境电子商务发
展创造良好环境。
政府引导。加强分类指导,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发展。
优化监管服务、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创新驱动。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用结合,强化电子商
务关键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电子商务
技术创新和国际化发展。加强政策扶持,鼓励电子商务新业态发
展。
2
突出重点。突出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形成
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
式,促进各类电子商务应用的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 1 7年,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应用基本普及,
在主要领域和重点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化,电子商务产业链基本
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形成服务创新、技
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协同推进的电子商务发展格局,力争电子商务
交易总额在201 5年基数上翻番,把我省打造成为面向南亚东南
亚的区域电子商务中心。
——创建8-10个要素集聚、模式创新、产业集中度高的电
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
大型电子商务专业平台和龙头企业。培育3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
过1 0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
——运用电子商务手段,不断探索新型贸易和供应链模式,
加速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在全省各个行
业的广泛应用。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例达80%以上。
——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实现传统外贸
企业转型升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业取得显著发展,全省外贸企
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形成规模,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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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海外仓”等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培育一批影响大、服务优、成效好的自建平台,拓展海外营销渠
道。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业成
为我省重要的新兴产业。建成较为完善的物流、支付、信用、信
息安全等电子商务服务和支撑体系,健全市场规范与监管机制。
——集聚电子商务各类人才,形成电子商务发展梯次型人才
队伍,大专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力量显著增强,建成一批实践
基地,集聚一批领军人才和优秀团队,在电子商务领域形成良好
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
二、主要任务
(四)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1.支持生产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围绕我省特色优势产业,
大力发展综合性、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培育建立有色金属、钢
铁、化工、医药、生物、能源、建材和机械等大宗商品电子商务
平台和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大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建立网络
集中采购和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支持生产企业依托自身品牌开展
电子商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
科技厅、财政厅配合)
2.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培育一批集交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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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体验、在线物流、售后服务等于一体的商品销售服务类综合
平台。支持房地产、土地、设备、车辆和再生资源等专业交易平
台建设。在商贸流通领域大力推广普及电子商务应用,形成涵盖
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行业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支持传统
物流企业向智慧物流、供应链外包和综合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转
变。积极推进电子银行、电子证券、电子保险和多样化互联网金
融服务。积极探索物流金融、网上融资等新模式。(省商务厅牵
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
心支行配合)
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
系,大力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电子商务有关
工作,打造我省绿色、生态农特产品品牌。为农业产业化提供多
元化服务,为企业和农户搭建网上交易平台。鼓励农民专业合作
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利用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
公共服务平台、淘宝特色中国、苏宁易购等市场影响力大的第三
方平台和自建平台开展农产品网络营销。整合万村千乡农家店、
供销合作社流通体系和邮政快递物流体系资源,加大农村物流体
系建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线,实现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
城的双向畅通。扩大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优先在革命老区、
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帮助农民增加就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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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收渠道。鼓励农村商贸企业建设配送中心,发展第三方配送,
提高流通效率。鼓励农民通过“触网”走上“双创”新舞台。
(省商务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
政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邮政管理局配合)
4.支持便民电子商务发展。整合餐饮住宿、旅游票务、金
融支付、消费购物、社区家政、社会保障、医疗保健、教育培训
和文化娱乐等服务资源,构建便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大力推进
社区电子商务连锁超市建设,促进社区商务服务网络化。拓展移
动电子商务应用领域,支持各类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移动电子商务
业务,不断创新消费模式,延伸交易网络,为百姓提供便捷服
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工商局、金融
办配合)
(五)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1.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争取开展跨境电
子商务进出口试点,探索政策突破和业务模式创新,支持有条件
的城市先行先试。在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的基础
上,加快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商务、海
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和工商等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
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简化电子商务进出田商品有关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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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手续,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等便利措施。充分发挥我省境
外商务代表处作用,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和帮助。
(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2.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按照规定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经
营主体注册、备案登记手续。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
汇。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创新金融
机构和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模式。落实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退税政
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施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
或退税政策。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
诈、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省商务厅、工
商局牵头;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
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3.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建立健全网上交
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信用评估等服务于一体的跨境
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依托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基地、综合
性外贸公司和外贸加工骨干企业,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平
台。支持建设一批特色和名优产品专业网站,多渠道拓展进出口
业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舍作,通过“海外
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省商务厅
一7
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海关配合)
4.建立覆盖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立面
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政府间信息互换和业务协作机
制。抓住人民币跨境结算快速发展的机遇,用好用足云南沿边金
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有关政策,积极推进跨境电子支付平台建
设。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立以昆明为中心、覆盖南亚
东南亚的区域物流网络。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构建汇
集国际订单处理、国际邮件分拨、保税展示销售和交易结算等功
能完备、运转高效的区域性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依托中国一
东盟自由贸易区商务门户,加快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跨境电子
商务发展。 (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外办、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
心支行配合)
(六)加快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1.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结合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吸引
知名仓储、物流、快递企业落户我省,科学布局、合理建设区域
性总部或转运分拨中心。建设货物集中配送综合服务平台,应用
物联网、智能快件箱等技术手段,提高物流的信息化水平,逐步
形成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积极发展共同
配送,鼓励有条件昀电子商务企业自建或与物流企业、快递企业
8
合作,构建城际、城乡一体的综合配送体系。利用现有邮政便民
服务网点,加强社区和村组配送末端网络建设。(省商务厅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配
合)
2.支持有实力的机构争取国家第三方支付和跨境支付许可。
推动支付服务机构提供多终端支付服务,引进有实力的支付企业
来我省落地。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金融机
构和电商企业合作,加强技术研发和风险防控。支持核心支付技
术和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培育发展移动支付平台。深入开发
第三方支付平台资源,收集沉淀网络交易数据,探索建立信用评
估体系和统计监测体系。(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
头;省商务厅、教育厅、科技厅、统计局配合)
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机构。积极推进与阿里巴巴、
华为、苏宁云商、京东商城等知名企业深度合作,推动产业链延
伸,逐步集聚形成配套发展、协同联动的电子商务产业群,为中
小企业提供策划、设计、运营、物流、金融、信用、认证、安
全、咨询、培训等电子商务服务。加快培育一批信息技术服务企
业,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平台开发、信息处理、数据托管、
应用系统和软件运营等外包服务。(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牵头;省财政厅、招商合作局,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一9
4.加快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宽带网络升级改造和
光纤入户,提升骨干网传输和交换能力,提高城乡普及水平和接
入能力。加快4G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和商用步伐,统筹互联网数
据中心、公共信息服务中心等云计算基础设施布局。支持重点企
业发展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
挖掘行业数据价值。(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配合)
5.加强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统筹规划。引导电子商务企业
在交通便利、产业集聚、物流发达及具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优势
的地区落地集聚。建立电子商务专家队伍,指导帮扶电子商务产
业集聚区发展,使其成为创新发展的孵化器。 (省商务厅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配
合)
(七)实施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1.培育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认定一批基础好、有
发展前景、成长性良好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落实有关政策措
施,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创建电子商务品
牌,带动电商企业品牌化、促进品牌企业电商化发展。(省商务
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配合)
2.打造一批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
1 0
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鼓励各地按照产业和产品特色,创建省级
电子商务产业基地,促进全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省商务
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3.认定一批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申
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综合考虑电子商务应用普及、企业
集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产业基地发展等要素,认定省级电子
商务示范城市,通过区域示范,带动全省电子商务发展。(省商
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4.形成一套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业务模式。支持跨境电子商
务企业开展进出口电子商务业务模式试点和示范。在跨境经济合
作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口岸探索符合国家政策和我省
实际的保税进口和保税出口管理模式。支持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
保税商品展示店。鼓励省内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设立“海外仓”
和售后服务网,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品牌。 (省商务厅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邮政管理局,昆明市、红河州、西
双版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八)强化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由省商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全省电子商务工作
一1 1
协调机制。组织编制《云南省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
科学指导全省电子商务发展。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围绕制度建
设、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等方面出台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
策。(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
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工商局、政府研究室、金融办,昆明
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
心支行配合)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全省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
发展,重点支持应用创新、公共服务、人才培训、支撑服务体
系、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进农村等工程和配套服务体系建
设。(省商务厅、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
(十)完善投融资政策体系
引导电子商务产业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推动电子商务企
业在境内外上市,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电子商务产业。鼓励
大型骨干企业和社会资金设立一批电子商务创业投资基金,支持
电子商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新型融资方式,扩大电子
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省金融
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国
1 2
资委、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培养电子商务有关人
才,打造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在产业园区和大企业设立一批
省级电子商务与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鼓励依托现有产业园
区、企业和高校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
支撑。完善激励机制,造就和引进一批电子商务领军人才和技术
带头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
育厅、科技厅、商务厅配合)
(十二)加强多双边国际交流合作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在境外部署服
务网络和设立研发机构等方式,积极开拓南亚东南亚市场,促进
基于电子商务的服务贸易发展。加强国内外企业联合发展,引导
外商投资电子商务有关产业。鼓励国内企业和行业组织与“一带
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电子商务交流合作,共同打造畅通安
全高效的电子商务大通道。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国一东盟
自由贸易区等合作框架下,逐步建立政府间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机
制。(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外办配
合)
(十三)规范行业管理
一1 3
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管理体系。推动建立
信用评估机制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加强执法监管,打击电子商
务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违法行为。鼓励电子商务行业自律,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我省电子商务行业管理,营造健康积
极的发展环境。建立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监测统计制度。
(省商务厅、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
政厅、统计局、法制办,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
合)
(此件公开发布)
1 4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 5年1 2月5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年1 2月24日印发
偶勰勰
云南省人民酸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5]1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整合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和
云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
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云南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年1 2月2 5日
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云南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精神,整合完善各级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构筑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
化、全过程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方
案。
一、优化完善全省各级平台功能和平台体系建设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各级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局职能建设,优化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提
升服务功能。(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省编办配合。201 6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便民高效和统筹建设综合性服务平台的原则,合
理布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编
办配合。20 1 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对列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
2
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审计
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长期)
(四)完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
物资拍卖等项目的进场交易流程和标准。(省卫生计生委、司法
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
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 1 6年底前完成)
(五)推动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农村产权、自然资源产
权及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交易,引导和鼓励其他农村产权依法依规进入各级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农村产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
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
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有关规定。 (省委
农办,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各州、市人
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
二、有序整合信息、场所和专家资源
(六)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一标
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州、市、县、区的“云南省公共资源
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
关部闩配合。201 6年9月底前完成)
(七)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建立和完善本级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市区公共资源电
一3
子交易分支系统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
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01 6年6
月底前完成)
(八)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
统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01 7年6月底前完成)
(九)整合、完善交易场所建设,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
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
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各州、市人民
政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201 6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综合评标、
政府采购评审、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司法或行政机关
罚没物资拍卖等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
省范围内互联共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
合。201 6年底前完成)
三、统一规则体系
(十一)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全省各级政府
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头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省法制办、发
4
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国资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
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
有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 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按照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全国分
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以及我省交易程序要求,制
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201 6年6月底前完成)
四、完善运行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
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
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司法厅、公安
厅等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201 6年3月底前完成)
(十四)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一
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通过
数据交换方式,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实现
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
门配合。201 6年底前完成)
(十五)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杌制。(省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
合。201 6年6月底前完成)
一5
(十六)纠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各州、
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01 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公布各项收费标准,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取
缔无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各州、市
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 5年底前完成)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八)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
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失信
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制定奖惩办法。(省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
厅、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司法
厅、工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
直有关部门配合。20 1 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九)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
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
司法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
关部门配合。201 6年3月底前完成)
(二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负贵;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 6年6月底
前完成)
6
六、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一)建立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
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组
成部门及其办公室负责。201 5年底前完成)
(二十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的财政资金保障,
积极推动项目立项审批,统筹安排信息系统建设、场所建设、专
家库建设等项目资金,确保整合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州、市
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负责。201 6
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工作落实情
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会同省直
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州、市人民政
府,省考评办,省政府督查室,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
关部门负责。长期)
7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云南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公共资
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
作。
(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公共
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工作。
(三)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
(四)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有关工作
进展情况。
二、组成部门和人员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
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国资委、公共
资源交易管理局和省政府督查室等1 6个部门组成。
8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
员。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发展改革
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1名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
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由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
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
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
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
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主要职责:依法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监管,加强合同履行、质量、安
全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制
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
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有关奖惩办法;完善专家库建
设,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
专家责任追究。
一9
省审计厅主要职责: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
出让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审计时,
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共资源
交易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查处。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职责: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
的综合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
究;建立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推
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整合工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库。
省政府督查室主要职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情况进行
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
可由成员单位提议,经总召集人同意,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
单位会议。主要任务:决定重要工作计划、任务指标;针对工作
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
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
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报省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
1 0
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
工作中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年12月28日印发
1 2
偶藤勰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2015]9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
人群,需要格外关心、关注。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
事业的发展,全省残疾人生存、生活状况得到极大改善。但我省
残疾人生活水平与全省人均水平和全国残疾人人均水平相比,还
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全省288.3万残疾人中,还有6 3万持证
残疾人(数据库录入)尚未脱贫,9万多城镇持证残疾人生活十
分困难,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
一1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国发[2015]7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
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精
神,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使残疾人与健全人同步进入
小康社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考察云
南重要讲话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国
发[2015]7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 0号)、《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省人
民政府令第1 07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
第1 92号)等法规政策,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
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
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
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
惠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倮障他们基本的生存发展需
2
求;又要通过特惠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
决他们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二是坚持兜底保障与促进发展相
统一。通过政府扶持,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为残疾人发展
创造基本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帮扶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
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突出残疾人自身主体地位,引
导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能
力。三是坚持共性与个性相协调。既要根据全省整体情况,着力
解决残疾人共性需求,又要针对具体情况,着力解决残疾人类别
化、多层次、个体化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坚持统筹兼顾与重点突
破相统筹。既要统筹考虑全省地区差异,又要抓住关键问题,优
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以点带
面、全面提升,不断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
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残疾人享有更丰富、更全面的优惠政策,社会保障和基本公
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提高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一)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
疗保险。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财重度残疾人,省财
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符合享
一3
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
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对年满5 5周岁未满6 0周岁且未
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满6 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
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
再享受养老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
范围。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
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
费资助政策,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
围,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完善
残疾人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
算机制。对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列入重点救助对象,每年
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金;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
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
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通过城乡医
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医疗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二)全面提高城乡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大社会救
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冢庭实行应保尽保,对纳入城乡低
4
保的残疾人应视情况加大资金补助力度,所需资金由县级统筹低
保资金解决;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
庭,应给予临时救助。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
改善供养条件。
(三)全面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制度。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应补尽补”的原则,全
面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各
地应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必要经费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均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核定范围。落实低收入残疾
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
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范围。为符合住房保障
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城镇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
补贴,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租金。因城市建设规划
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
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
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应进~步加
大农村残疾人家庭建房的倾斜支持力度,并按照分类补助标准,
一5
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精准扶贫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或重度残
疾人家庭,给予最高标准补助。对无建房自筹能力的特困残疾人
家庭,由各县、市、区筹措资金帮助解决基本安全住房。以农村
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为抓手,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
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
(一)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实施残疾人就业促进工程,
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努力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党政机关带头依
法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照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规定
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预留适合残
疾人的工作岗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5%以上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积
极构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研究制定政府
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的办法。培育扶持吸纳
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
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等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
业,并为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祉会
保险权益。对因工致残、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要依法享受相应
6
的工伤保险待遇。
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省残疾人
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和失
业登记工作,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
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按照规定予以补贴。加
强劳动保障监察,将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
范围,作为巡视检查和年度劳动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
察执法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
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的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
劳动保障权益。
(二)实施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创业工程,多种形式实现就
业增收。积极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深化实施促进残疾
人居家灵活就业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照规定
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帮助安排经营
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机制,残疾
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
提供孵化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盏性岗位,应按照规定优先安排残
一7
疾人就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
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鼓励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
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
离运输服务。
(三)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解困工程。贯彻落实《云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 2011-
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15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
(云发[2015]14号)精神。在推进“挂包帮”“转走访”工作
中,把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全面纳入精
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
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连片扶贫地区贫
困县,每年残疾人脱贫比例不低于贫困残疾人总数的25%,其
他县、市、区不低于30%。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
助扶贫对象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确保残疾人贫困户户均有1
人接受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加大投入,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
策,充分发挥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扶持贫困残疾人的作用。支持农
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晨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
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
8
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1个增收项目、1个专业合作组
织。开展“电商扶贫”,运用“互联网+”丰富残疾人扶贫模式,
提升扶贫质量。充分开展各类社会助残活动,扶持残疾人脱贫。
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对残疾人贫困户有针对性地优先实施产业
扶持到户、安居建设到户、基础设施到户、基本公共服务到户、
能力素质提升到户、金融支持到户等多措并举,确保残疾人如期
实现精准脱贫。
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着力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国家残疾预
防计划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减少和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
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
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制度,逐步实现0-6岁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适配
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大力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
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
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
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
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
疗康复纳入域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将残疾人康复服务
一9
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二)着力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到2020年,有需求的
初、高中残疾应届毕业生能分别进入高中或中职、大学或高职教
育阶段学习。落实好特殊教育有关政策,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
展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
体系,在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优先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
心,确保每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以多种方式接受义务教育。加大
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普通高中残疾学生优先给予国家助学
金资助;对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优先给予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
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
政策。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对特殊教育
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
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制定加快发展残疾
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职业教育
实训基地,筹建省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要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
(三)不断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快残疾人精神文化
生活需求调奎,提高残疾人文化精品的创作与供给,开展多形式
的残疾人文化活动。重点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建
1 0
立残疾人艺术人才培养基地。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
音像制品出版。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
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鼓励电视台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
说和字幕,积极推动政府网站逐步实现无障碍浏览,有条件的电
视台、广播电台及其所属新闻网站可开办残疾人专栏节目。广泛
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运动,各县、市、区应建成一批残疾人体
育健身示范点、培训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打造一批适合
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园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向
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四)逐步加大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力度。将
残疾人康复、托养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
目,新建省残疾人康复中心,搬迁省聋儿康复学校、改善办学条
件,大力推进州市级康复机构和精神病医院(精神病福利院)、
县级托养机构建设。稳步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康复训
练机构建设。逐步加大投入,推进省盲人按摩医院建设,加强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要科学设置
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为残疾人提供特殊儿童学前教育、就业培
训、康复训练等服务。
(五)着力提升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要全面贯仞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推动完善公共
一1 1
交通工具无障碍设备配置,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
造。根据各地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有条件的地区可
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予以适当补助。落实国家通用手语、盲
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落实信息无障碍
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
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公共服务机构、公共
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视
觉引导等无障碍服务,推动盲人阅览室建设。网络、电子信息和
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推动无障碍网站建设。研究制定听
力、言语残疾人享受发送短信优惠或免费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建设。按照
“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要求,进一
步加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服务能力
建设,加大干部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
平。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残疾人工作和服务力量,
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服务工作联络员。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积极培育助残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志属助残服务。鼓
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政府支持、
1 2
公益创投、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
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
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鼓励和支持社
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助养等方
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
广泛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
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企
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
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鼓
励发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
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扶持残疾人文化产业,发展
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
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人寿等保险产品。
(三)加大残疾人事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落实政府购
买服务责任,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就业、法律服务和家
庭无障碍改造等暇务为重点,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
性目录和体制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使政府购买服
一1 3
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购买主体职责,发
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积极扶持培育社会组织,择优确定承接主
体,完善退出机制,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促进残疾
人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
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为残疾人服务
的范围。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事业领域
服务制度。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
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
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
作机制,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
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加强基层组织服务
能力建设,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加大投入。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必
要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全面落实《云南省残疾人优
待规定》关于全省各级体育彩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
用的资金分别按照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
定。
(三)依法推进。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
1 4
制度建设,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
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设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
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
(四)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
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
“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
帮助残疾人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
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
融入社会,与全省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对应职责和重点任务分
工,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做法,按照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标准出
台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人
民政府将对落实本意见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 5年1 2月8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年12月1 0日印发
臁藤
云南省人民酸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5]9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贯彻落实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
服务和监管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贯彻落实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若
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年1 2月8日
云南省贯彻落实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
主体服务和监管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
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
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国家顶层
设计要求,结合我省“云上云”行动计划,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
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
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
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
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省运用大数据工作实现新突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高效采集、有效整合、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增强政府
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简
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
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
务,不断降低政府服务和监管成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
2
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充分运用大数
据技术,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
针对性的服务,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切实落实好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行工商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完善投资项目三级联动审批和并联审批工作机
制,加快推进全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并力争于201 5年
底前上线运行,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鼓励政府部门利
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建立健全
守信激励机制,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
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引导专业
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
绩效,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二)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构建大数据监管模
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以社会信
用信息系统先导工程为基础,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
强财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
制度和政策,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推动形成全社会共
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加大政府
一3
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
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加快建设“信用云南”
网站,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
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
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
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
过验收;凡不支持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全省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
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
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
(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
高政务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加强和规范
政府数据采集。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建立政府信息资源
管理体系。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
信息公开范围。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支持征信机构与政
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度合作,推动征信机构建立
市场主体信用记汞。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进一步
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
的应用。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
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4
(六)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大数据协同融合
创新,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处理好大数据发
展、服务、应用与安全的关系。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完善标准
规范。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
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
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整合数
据资源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
四、责任分工
(一)贯彻落实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编办、公安厅、民政厅,人民银
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排在第
1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时间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度完成
(二)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
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
委
时间要求:2015年1 2月底前实施
(三)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省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
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加快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冈上服务
一5
大厅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编办、工
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时间要求: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推动政府部门整合有关信息,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利
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企业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五)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
措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时间要求:结合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分类制定
(六)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
预警,加强平台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市
场预期。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七)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
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
局、云南保监局,省民政厅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6
(八)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有关数
据,运用好大数据监管模型,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
力。
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部门
时间要求:2016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九)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
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时间要求:2016年广泛开展试点,201 7年1 2月底前完成
(十)加快建设各州、市和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
台实现互联共享。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2016年1 2月底前完成
(十一)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
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
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在各领域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
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
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2015年1 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二)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
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卢品等重要产品的监
一7
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
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网信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
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时间要求:2016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十三)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
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
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
和争议调处机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委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四)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五)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制度。充分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
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
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全省统一的
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8
(十六)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
“信用云南”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
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
用状况。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云南”网站
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有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
“信用云南”网站公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直有
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
(十七)推动各州、市和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
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
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八)健全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加快推进全省政务信息
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
宏观经济等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全省重要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分年度推进实施,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
(十九)加强对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
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
将有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
享交抉平台。
一9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2016年6月底前实施
(二十)配合国家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配合国家进度开展
(二十一)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
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
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
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
时间要求:2017年1 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二)落实好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
人才等政策,大力支持大数据有关技术及产品的创新应用,推动
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网信办,云南银监
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
时间要求:2017年1 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三)严格执行国家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
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方面的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信办、公安厅、工商局、
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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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要求: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度要求
时间执行
(二十四)推动出台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
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法制
办
时间要求:2 017年1 2月底前出台(涉及制定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按照程序推进)
(二十五)按照国家建立的大数据标准体系和有关大数据的
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做好我省政府信
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
标准与国家的对接。执行好引导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
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网信
办、统计局
时间要求:按照国家推进步骤实施
(二十六)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工商登记、统
计调查、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
率先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
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
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
务、中小企业服夯、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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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网信办会同有
关部门
时间要求:2020年前分年度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有关要求
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
服务和监管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推
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本办法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
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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