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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及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31日来源:收藏(0人气)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

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

46号)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推动我省开放型

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1

紧紧围绕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以“云上

云”行动计划为统领,以电子商务在内外贸流通领域的创新和应

用为切入点,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培育经营主体;以

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商业模式与业态创新、农村电子商务推广应

用、便民电子商务拓展为路径,鼓励传统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支

持新型电子商务企业跨越式发展;以跨境电子商务为突破口,加

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

献。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

参与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丰

富服务种类、对接应用市场、提升服务能力,为跨境电子商务发

展创造良好环境。

政府引导。加强分类指导,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发展。

优化监管服务、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创新驱动。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用结合,强化电子商

务关键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电子商务

技术创新和国际化发展。加强政策扶持,鼓励电子商务新业态发

展。

2

突出重点。突出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形成

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

式,促进各类电子商务应用的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20 1 7年,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应用基本普及,

在主要领域和重点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化,电子商务产业链基本

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形成服务创新、技

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协同推进的电子商务发展格局,力争电子商务

交易总额在201 5年基数上翻番,把我省打造成为面向南亚东南

亚的区域电子商务中心。

——创建8-10个要素集聚、模式创新、产业集中度高的电

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

大型电子商务专业平台和龙头企业。培育3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

1 0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

——运用电子商务手段,不断探索新型贸易和供应链模式,

加速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在全省各个行

业的广泛应用。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例达80%以上。

——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实现传统外贸

企业转型升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业取得显著发展,全省外贸企

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形成规模,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

3

保税区、“海外仓”等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培育一批影响大、服务优、成效好的自建平台,拓展海外营销渠

道。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业成

为我省重要的新兴产业。建成较为完善的物流、支付、信用、信

息安全等电子商务服务和支撑体系,健全市场规范与监管机制。

——集聚电子商务各类人才,形成电子商务发展梯次型人才

队伍,大专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力量显著增强,建成一批实践

基地,集聚一批领军人才和优秀团队,在电子商务领域形成良好

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

二、主要任务

(四)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1.支持生产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围绕我省特色优势产业,

大力发展综合性、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培育建立有色金属、钢

铁、化工、医药、生物、能源、建材和机械等大宗商品电子商务

平台和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大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建立网络

集中采购和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支持生产企业依托自身品牌开展

电子商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

科技厅、财政厅配合)

2.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培育一批集交易支付、

4

商品体验、在线物流、售后服务等于一体的商品销售服务类综合

平台。支持房地产、土地、设备、车辆和再生资源等专业交易平

台建设。在商贸流通领域大力推广普及电子商务应用,形成涵盖

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行业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支持传统

物流企业向智慧物流、供应链外包和综合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转

变。积极推进电子银行、电子证券、电子保险和多样化互联网金

融服务。积极探索物流金融、网上融资等新模式。(省商务厅牵

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

心支行配合)

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

系,大力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电子商务有关

工作,打造我省绿色、生态农特产品品牌。为农业产业化提供多

元化服务,为企业和农户搭建网上交易平台。鼓励农民专业合作

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利用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

公共服务平台、淘宝特色中国、苏宁易购等市场影响力大的第三

方平台和自建平台开展农产品网络营销。整合万村千乡农家店、

供销合作社流通体系和邮政快递物流体系资源,加大农村物流体

系建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线,实现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

城的双向畅通。扩大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优先在革命老区、

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帮助农民增加就业和

5

增收渠道。鼓励农村商贸企业建设配送中心,发展第三方配送,

提高流通效率。鼓励农民通过“触网”走上“双创”新舞台。

(省商务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

政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邮政管理局配合)

4.支持便民电子商务发展。整合餐饮住宿、旅游票务、金

融支付、消费购物、社区家政、社会保障、医疗保健、教育培训

和文化娱乐等服务资源,构建便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大力推进

社区电子商务连锁超市建设,促进社区商务服务网络化。拓展移

动电子商务应用领域,支持各类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移动电子商务

业务,不断创新消费模式,延伸交易网络,为百姓提供便捷服

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工商局、金融

办配合)

(五)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1.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争取开展跨境电

子商务进出口试点,探索政策突破和业务模式创新,支持有条件

的城市先行先试。在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的基础

上,加快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商务、海

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和工商等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

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简化电子商务进出田商品有关检验检

6

疫手续,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等便利措施。充分发挥我省境

外商务代表处作用,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和帮助。

(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2.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按照规定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经

营主体注册、备案登记手续。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

汇。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创新金融

机构和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模式。落实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退税政

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施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

或退税政策。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

诈、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省商务厅、工

商局牵头;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

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3.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建立健全网上交

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信用评估等服务于一体的跨境

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依托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基地、综合

性外贸公司和外贸加工骨干企业,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平

台。支持建设一批特色和名优产品专业网站,多渠道拓展进出口

业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舍作,通过“海外

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省商务厅

7

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海关配合)

4.建立覆盖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立面

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政府间信息互换和业务协作机

制。抓住人民币跨境结算快速发展的机遇,用好用足云南沿边金

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有关政策,积极推进跨境电子支付平台建

设。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立以昆明为中心、覆盖南亚

东南亚的区域物流网络。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构建汇

集国际订单处理、国际邮件分拨、保税展示销售和交易结算等功

能完备、运转高效的区域性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依托中国一

东盟自由贸易区商务门户,加快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跨境电子

商务发展。  (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外办、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

心支行配合)

(六)加快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1.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结合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吸引

知名仓储、物流、快递企业落户我省,科学布局、合理建设区域

性总部或转运分拨中心。建设货物集中配送综合服务平台,应用

物联网、智能快件箱等技术手段,提高物流的信息化水平,逐步

形成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积极发展共同

配送,鼓励有条件昀电子商务企业自建或与物流企业、快递企业

8

合作,构建城际、城乡一体的综合配送体系。利用现有邮政便民

服务网点,加强社区和村组配送末端网络建设。(省商务厅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配

合)

2.支持有实力的机构争取国家第三方支付和跨境支付许可。

推动支付服务机构提供多终端支付服务,引进有实力的支付企业

来我省落地。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金融机

构和电商企业合作,加强技术研发和风险防控。支持核心支付技

术和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培育发展移动支付平台。深入开发

第三方支付平台资源,收集沉淀网络交易数据,探索建立信用评

估体系和统计监测体系。(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

头;省商务厅、教育厅、科技厅、统计局配合)

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机构。积极推进与阿里巴巴、

华为、苏宁云商、京东商城等知名企业深度合作,推动产业链延

伸,逐步集聚形成配套发展、协同联动的电子商务产业群,为中

小企业提供策划、设计、运营、物流、金融、信用、认证、安

全、咨询、培训等电子商务服务。加快培育一批信息技术服务企

业,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平台开发、信息处理、数据托管、

应用系统和软件运营等外包服务。(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牵头;省财政厅、招商合作局,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9

4.加快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宽带网络升级改造和

光纤入户,提升骨干网传输和交换能力,提高城乡普及水平和接

入能力。加快4G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和商用步伐,统筹互联网数

据中心、公共信息服务中心等云计算基础设施布局。支持重点企

业发展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

挖掘行业数据价值。(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配合)

5.加强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统筹规划。引导电子商务企业

在交通便利、产业集聚、物流发达及具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优势

的地区落地集聚。建立电子商务专家队伍,指导帮扶电子商务产

业集聚区发展,使其成为创新发展的孵化器。  (省商务厅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配

合)

(七)实施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1.培育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认定一批基础好、有

发展前景、成长性良好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落实有关政策措

施,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创建电子商务品

牌,带动电商企业品牌化、促进品牌企业电商化发展。(省商务

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配合)

2.打造一批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

1 0

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鼓励各地按照产业和产品特色,创建省级

电子商务产业基地,促进全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省商务

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3.认定一批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申

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综合考虑电子商务应用普及、企业

集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产业基地发展等要素,认定省级电子

商务示范城市,通过区域示范,带动全省电子商务发展。(省商

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4.形成一套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业务模式。支持跨境电子商

务企业开展进出口电子商务业务模式试点和示范。在跨境经济合

作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口岸探索符合国家政策和我省

实际的保税进口和保税出口管理模式。支持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

保税商品展示店。鼓励省内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设立“海外仓”

和售后服务网,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品牌。  (省商务厅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邮政管理局,昆明市、红河州、西

双版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八)强化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由省商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全省电子商务工作

1 1

协调机制。组织编制《云南省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

科学指导全省电子商务发展。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围绕制度建

设、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等方面出台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

策。(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

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工商局、政府研究室、金融办,昆明

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

心支行配合)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全省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

发展,重点支持应用创新、公共服务、人才培训、支撑服务体

系、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进农村等工程和配套服务体系建

设。(省商务厅、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

(十)完善投融资政策体系

引导电子商务产业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推动电子商务企

业在境内外上市,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电子商务产业。鼓励

大型骨干企业和社会资金设立一批电子商务创业投资基金,支持

电子商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新型融资方式,扩大电子

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省金融

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国

1 2

资委、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培养电子商务有关人

才,打造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在产业园区和大企业设立一批

省级电子商务与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鼓励依托现有产业园

区、企业和高校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

支撑。完善激励机制,造就和引进一批电子商务领军人才和技术

带头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

育厅、科技厅、商务厅配合)

(十二)加强多双边国际交流合作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在境外部署服

务网络和设立研发机构等方式,积极开拓南亚东南亚市场,促进

基于电子商务的服务贸易发展。加强国内外企业联合发展,引导

外商投资电子商务有关产业。鼓励国内企业和行业组织与“一带

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电子商务交流合作,共同打造畅通安

全高效的电子商务大通道。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国一东盟

自由贸易区等合作框架下,逐步建立政府间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机

制。(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外办配

合)

(十三)规范行业管理

1 3

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管理体系。推动建立

信用评估机制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加强执法监管,打击电子商

务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违法行为。鼓励电子商务行业自律,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我省电子商务行业管理,营造健康积

极的发展环境。建立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监测统计制度。

(省商务厅、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

政厅、统计局、法制办,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

合)

(此件公开发布)

1 4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 51 25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1 224日印发

偶勰勰

云南省人民酸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5]107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整合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和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

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云南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1 22 5

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云南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精神,整合完善各级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构筑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

化、全过程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方

案。

一、优化完善全省各级平台功能和平台体系建设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各级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局职能建设,优化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提

升服务功能。(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省编办配合。201 6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便民高效和统筹建设综合性服务平台的原则,合

理布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编

办配合。20 1 66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对列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

2

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审计

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长期)

(四)完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

物资拍卖等项目的进场交易流程和标准。(省卫生计生委、司法

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

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 1 6年底前完成)

(五)推动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农村产权、自然资源产

权及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交易,引导和鼓励其他农村产权依法依规进入各级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农村产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

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

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有关规定。  (省委

农办,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各州、市人

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

二、有序整合信息、场所和专家资源

(六)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一标

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州、市、县、区的“云南省公共资源

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

关部闩配合。201 69月底前完成)

(七)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建立和完善本级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市区公共资源电

3

子交易分支系统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

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01 66

月底前完成)

(八)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

统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01 76月底前完成)

(九)整合、完善交易场所建设,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

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

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各州、市人民

政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201 6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综合评标、

政府采购评审、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司法或行政机关

罚没物资拍卖等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

省范围内互联共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

合。201 6年底前完成)

三、统一规则体系

(十一)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全省各级政府

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头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省法制办、发

4

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国资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

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

有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 66月底前完成)

(十二)按照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全国分

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以及我省交易程序要求,制

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201 66月底前完成)

四、完善运行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

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

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司法厅、公安

厅等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201 63月底前完成)

(十四)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一

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通过

数据交换方式,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实现

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

门配合。201 6年底前完成)

(十五)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杌制。(省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

合。201 66月底前完成)

5

(十六)纠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各州、

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01 66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公布各项收费标准,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取

缔无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各州、市

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 5年底前完成)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八)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

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失信

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制定奖惩办法。(省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

厅、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司法

厅、工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

直有关部门配合。20 1 66月底前完成)

(十九)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

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

司法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

关部门配合。201 63月底前完成)

(二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负贵;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 66月底

前完成)

6

六、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一)建立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

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组

成部门及其办公室负责。201 5年底前完成)

(二十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的财政资金保障,

积极推动项目立项审批,统筹安排信息系统建设、场所建设、专

家库建设等项目资金,确保整合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州、市

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负责。201 6

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工作落实情

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会同省直

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州、市人民政

府,省考评办,省政府督查室,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

关部门负责。长期)

7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云南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公共资

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

作。

(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公共

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工作。

(三)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

(四)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有关工作

进展情况。

二、组成部门和人员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

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国资委、公共

资源交易管理局和省政府督查室等1 6个部门组成。

8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

员。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发展改革

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1名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

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由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

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

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

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

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主要职责:依法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监管,加强合同履行、质量、安

全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制

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

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有关奖惩办法;完善专家库建

设,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

专家责任追究。

9

省审计厅主要职责: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

出让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审计时,

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共资源

交易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查处。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职责: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

的综合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

究;建立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推

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整合工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库。

省政府督查室主要职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情况进行

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

可由成员单位提议,经总召集人同意,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

单位会议。主要任务:决定重要工作计划、任务指标;针对工作

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

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

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报省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

1 0

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

工作中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1228日印发

1 2

偶藤勰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2015]9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

人群,需要格外关心、关注。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

事业的发展,全省残疾人生存、生活状况得到极大改善。但我省

残疾人生活水平与全省人均水平和全国残疾人人均水平相比,还

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全省288.3万残疾人中,还有6 3万持证

残疾人(数据库录入)尚未脱贫,9万多城镇持证残疾人生活十

分困难,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国发[2015]7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

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精

神,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使残疾人与健全人同步进入

小康社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考察云

南重要讲话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国

[2015]7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 0号)、《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省人

民政府令第1 07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

1 92号)等法规政策,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

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

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

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

惠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倮障他们基本的生存发展需

2

求;又要通过特惠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

决他们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二是坚持兜底保障与促进发展相

统一。通过政府扶持,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为残疾人发展

创造基本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帮扶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

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突出残疾人自身主体地位,引

导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能

力。三是坚持共性与个性相协调。既要根据全省整体情况,着力

解决残疾人共性需求,又要针对具体情况,着力解决残疾人类别

化、多层次、个体化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坚持统筹兼顾与重点突

破相统筹。既要统筹考虑全省地区差异,又要抓住关键问题,优

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以点带

面、全面提升,不断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

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残疾人享有更丰富、更全面的优惠政策,社会保障和基本公

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提高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一)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

疗保险。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财重度残疾人,省财

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符合享

3

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

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对年满5 5周岁未满6 0周岁且未

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满6 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

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

再享受养老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

范围。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

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

费资助政策,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

围,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完善

残疾人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

算机制。对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列入重点救助对象,每年

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金;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

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

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通过城乡医

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医疗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二)全面提高城乡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大社会救

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冢庭实行应保尽保,对纳入城乡低

4

保的残疾人应视情况加大资金补助力度,所需资金由县级统筹低

保资金解决;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

庭,应给予临时救助。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

改善供养条件。

(三)全面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制度。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应补尽补”的原则,全

面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各

地应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必要经费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均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核定范围。落实低收入残疾

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

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范围。为符合住房保障

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城镇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

补贴,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租金。因城市建设规划

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

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

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应进~步加

大农村残疾人家庭建房的倾斜支持力度,并按照分类补助标准,

5

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精准扶贫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或重度残

疾人家庭,给予最高标准补助。对无建房自筹能力的特困残疾人

家庭,由各县、市、区筹措资金帮助解决基本安全住房。以农村

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为抓手,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

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

(一)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实施残疾人就业促进工程,

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努力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党政机关带头依

法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照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规定

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预留适合残

疾人的工作岗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5%以上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积

极构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研究制定政府

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的办法。培育扶持吸纳

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

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等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

业,并为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祉会

保险权益。对因工致残、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要依法享受相应

6

的工伤保险待遇。

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省残疾人

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和失

业登记工作,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

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按照规定予以补贴。加

强劳动保障监察,将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

范围,作为巡视检查和年度劳动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

察执法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

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的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

劳动保障权益。

(二)实施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创业工程,多种形式实现就

业增收。积极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深化实施促进残疾

人居家灵活就业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照规定

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帮助安排经营

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机制,残疾

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

提供孵化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盏性岗位,应按照规定优先安排残

7

疾人就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

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鼓励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

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

离运输服务。

(三)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解困工程。贯彻落实《云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 2011-

2020)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15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

(云发[2015]14号)精神。在推进“挂包帮”“转走访”工作

中,把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全面纳入精

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

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连片扶贫地区贫

困县,每年残疾人脱贫比例不低于贫困残疾人总数的25%,其

他县、市、区不低于30%。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

助扶贫对象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确保残疾人贫困户户均有1

人接受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加大投入,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

策,充分发挥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扶持贫困残疾人的作用。支持农

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晨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

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

8

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1个增收项目、1个专业合作组

织。开展“电商扶贫”,运用“互联网+”丰富残疾人扶贫模式,

提升扶贫质量。充分开展各类社会助残活动,扶持残疾人脱贫。

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对残疾人贫困户有针对性地优先实施产业

扶持到户、安居建设到户、基础设施到户、基本公共服务到户、

能力素质提升到户、金融支持到户等多措并举,确保残疾人如期

实现精准脱贫。

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着力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国家残疾预

防计划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减少和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

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

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制度,逐步实现0-6岁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适配

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大力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

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

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

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

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

疗康复纳入域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将残疾人康复服务

9

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二)着力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到2020年,有需求的

初、高中残疾应届毕业生能分别进入高中或中职、大学或高职教

育阶段学习。落实好特殊教育有关政策,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

展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

体系,在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优先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

心,确保每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以多种方式接受义务教育。加大

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普通高中残疾学生优先给予国家助学

金资助;对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优先给予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

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

政策。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对特殊教育

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

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制定加快发展残疾

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职业教育

实训基地,筹建省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要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

(三)不断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快残疾人精神文化

生活需求调奎,提高残疾人文化精品的创作与供给,开展多形式

的残疾人文化活动。重点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建

1 0

立残疾人艺术人才培养基地。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

音像制品出版。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

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鼓励电视台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

说和字幕,积极推动政府网站逐步实现无障碍浏览,有条件的电

视台、广播电台及其所属新闻网站可开办残疾人专栏节目。广泛

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运动,各县、市、区应建成一批残疾人体

育健身示范点、培训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打造一批适合

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园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向

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四)逐步加大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力度。将

残疾人康复、托养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

目,新建省残疾人康复中心,搬迁省聋儿康复学校、改善办学条

件,大力推进州市级康复机构和精神病医院(精神病福利院)、

县级托养机构建设。稳步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康复训

练机构建设。逐步加大投入,推进省盲人按摩医院建设,加强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要科学设置

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为残疾人提供特殊儿童学前教育、就业培

训、康复训练等服务。

(五)着力提升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要全面贯仞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推动完善公共

1 1

交通工具无障碍设备配置,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

造。根据各地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有条件的地区可

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予以适当补助。落实国家通用手语、盲

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落实信息无障碍

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

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公共服务机构、公共

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视

觉引导等无障碍服务,推动盲人阅览室建设。网络、电子信息和

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推动无障碍网站建设。研究制定听

力、言语残疾人享受发送短信优惠或免费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建设。按照

“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要求,进一

步加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服务能力

建设,加大干部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

平。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残疾人工作和服务力量,

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服务工作联络员。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积极培育助残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志属助残服务。鼓

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政府支持、

1 2

公益创投、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

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

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鼓励和支持社

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助养等方

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

广泛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

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企

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

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鼓

励发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

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扶持残疾人文化产业,发展

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

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人寿等保险产品。

(三)加大残疾人事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落实政府购

买服务责任,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就业、法律服务和家

庭无障碍改造等暇务为重点,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

性目录和体制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使政府购买服

1 3

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购买主体职责,发

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积极扶持培育社会组织,择优确定承接主

体,完善退出机制,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促进残疾

人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

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为残疾人服务

的范围。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事业领域

服务制度。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

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

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

作机制,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

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加强基层组织服务

能力建设,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加大投入。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必

要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全面落实《云南省残疾人优

待规定》关于全省各级体育彩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

用的资金分别按照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

定。

(三)依法推进。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

1 4

制度建设,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

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设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

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

(四)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

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

“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

帮助残疾人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

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

融入社会,与全省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对应职责和重点任务分

工,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做法,按照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标准出

台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人

民政府将对落实本意见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 51 2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121 0日印发

臁藤

云南省人民酸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5]99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贯彻落实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

服务和监管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贯彻落实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若

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1 28

云南省贯彻落实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

主体服务和监管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

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

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国家顶层

设计要求,结合我省“云上云”行动计划,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

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

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

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

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省运用大数据工作实现新突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高效采集、有效整合、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增强政府

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简

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

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

务,不断降低政府服务和监管成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

2

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充分运用大数

据技术,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

针对性的服务,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切实落实好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行工商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完善投资项目三级联动审批和并联审批工作机

制,加快推进全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并力争于201 5

底前上线运行,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鼓励政府部门利

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建立健全

守信激励机制,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

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引导专业

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

绩效,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二)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构建大数据监管模

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以社会信

用信息系统先导工程为基础,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

强财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

制度和政策,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推动形成全社会共

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加大政府

3

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

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加快建设“信用云南”

网站,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

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

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

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

过验收;凡不支持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全省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

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

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

(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

高政务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加强和规范

政府数据采集。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建立政府信息资源

管理体系。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

信息公开范围。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支持征信机构与政

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度合作,推动征信机构建立

市场主体信用记汞。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进一步

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

的应用。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

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4

(六)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大数据协同融合

创新,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处理好大数据发

展、服务、应用与安全的关系。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完善标准

规范。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

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

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整合数

据资源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

四、责任分工

(一)贯彻落实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编办、公安厅、民政厅,人民银

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排在第

1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时间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度完成

(二)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

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

时间要求:20151 2月底前实施

(三)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省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

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加快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冈上服务

5

大厅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编办、工

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时间要求:20166月底前完成

(四)推动政府部门整合有关信息,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利

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企业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五)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

措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时间要求:结合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分类制定

(六)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

预警,加强平台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市

场预期。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七)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

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

局、云南保监局,省民政厅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6

(八)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有关数

据,运用好大数据监管模型,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

力。

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部门

时间要求:2016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九)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

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时间要求:2016年广泛开展试点,201 71 2月底前完成

(十)加快建设各州、市和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

台实现互联共享。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20161 2月底前完成

(十一)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

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

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在各领域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

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

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20151 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二)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

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卢品等重要产品的监

7

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

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网信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

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时间要求:2016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十三)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

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

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

和争议调处机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委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四)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五)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制度。充分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

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

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全省统一的

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8

(十六)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

“信用云南”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

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

用状况。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云南”网站

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有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

“信用云南”网站公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直有

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

(十七)推动各州、市和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

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

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八)健全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加快推进全省政务信息

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

宏观经济等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全省重要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分年度推进实施,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

(十九)加强对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

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

将有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

享交抉平台。

9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20166月底前实施

(二十)配合国家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配合国家进度开展

(二十一)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

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

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

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

时间要求:20171 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二)落实好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

人才等政策,大力支持大数据有关技术及产品的创新应用,推动

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网信办,云南银监

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

时间要求:20171 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三)严格执行国家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

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方面的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信办、公安厅、工商局、

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1 0

时间要求: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度要求

时间执行

(二十四)推动出台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

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法制

时间要求:2 0171 2月底前出台(涉及制定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按照程序推进)

(二十五)按照国家建立的大数据标准体系和有关大数据的

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做好我省政府信

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

标准与国家的对接。执行好引导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

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网信

办、统计局

时间要求:按照国家推进步骤实施

(二十六)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工商登记、统

计调查、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

率先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

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

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

务、中小企业服夯、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

1 1

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网信办会同有

关部门

时间要求:2020年前分年度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有关要求

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

服务和监管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推

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本办法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

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1224日印发

偶藤勰

云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函[2015]13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

全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实施方案和云南省

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

办、厅、局:

<关于建设全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实施方案》和《云南省

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584

关于建设全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

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201 551 8

日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优

化全省投资环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制定

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市场主导、强化监管、规范高效,依托各级

政务(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级服务中心),建

设以网络为主、实体为辅的省、州市、县三级中介超市。201 5

1 231日前,建成省级和1 6个州市、滇中产业新区中介超

市;201 6630日前,建成1 2 9个县、市、区中介超市。

二、功能定位

(一)规范管理功能。统一开发、集中部署“云南省网上中

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托各级服

务中心,为业主、中介机构和部门提供信息公开、咨询查询、信

誉推介、申请入驻、登记管理、竞争选取、结果反馈、信息发

布、签约见证、合同管理、监督评价、信用管理等服务。通过基

础信息采集梳理,建立仝省中介超市中介机构基础档案信息库,

2

管理并公开中介机构名称、法人、资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

依据、承诺时限、操作流程、诚信等级、地址、电话等信息。

(二)交易服务功能。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各级财政性资金购

买中介服务信息后,由入驻中介超市的机构按照网上报名、公开

竞价、公开选取等程序竞争获取中标资格,再由中介超市管理机

构公示中标结果,实现选取中介机构“一站式”交易服务。

(三)监督评价功能。通过中介超市实体平台和信息管理系

统,实现线上线下公开选取购买中介服务,全程跟踪监督并记录

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等管理信息,客观作出信用等级评价。

三、建设原则

(一)全面开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禁即入”的

原则,全面开放我省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打破地域、行业垄

断和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发展开放型、竞争型的中介服务

市场。

(二)平等竞争。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平等竞争

方式,公开选取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招投标

以外的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或者业务需要,

委托各级中介超市提供平等竞争和公开选取购买中介机构服务。

(三)强化监管。按照“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建

立投资审批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完菩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宽进严管、惩戒淘汰的清退

制度。

3

(四)规范高效。完善中介机构服务规范和标准,优化服务

流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统一建立全省中介机构基

础档案、业务数据和项目信息库,实现数据整合、资源共享、运

行高效。

四、入驻范围

(一)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作为投资审批受理条件

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

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当通

过网上申报、资质确认、备案登记等程序,入驻全省信息管理系

统。具体包括:

1.咨询评估类。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

告、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

证、洪水影响评价、林地征(占)用可研等文件编制,造价咨

询,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土地评估、气象评估、地震安全

性评价、文物影响评估、房地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2.勘查设计类。地质勘查、工程勘查、建筑工程设计、职

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等。

3.测量调查类。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土地测绘、地籍调

查等。

4.检测服务类。消防设备及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检测服务。

4

(二)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投资审批受理条件的强制性和指定

性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实体入驻各级中介超

市。

(三)与投资审批无直接关联的其他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原

则,自主选择是否入驻各级中介超市。

五、任务分工

(一)开发部署信息管理系统。遵循“统一开发、集中部署,

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统一平台、三级使用”的原则,开发建设

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立项申报、招投标手续、开发部署软件系

统、采购安装硬件设备等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项目

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编办负责业务指

导,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建设。完成时限:201 51 031

前。

(二)建设各级中介超市平台。依托各级服务中心,建设信

息展示、现场咨询、公开选取、签约见证、监督管理等中介超市

服务平台,并为中介机构实体入驻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和滇中产

业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完成时限:省级和1 6个州市、滇中产

业新区中介超市在201 51 23 1日前建成,1 29个县、市、

区中介超市在201 6630日前建成。

(三)登记入驻各类中介机构。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渠道发

布公告信息,邀请全国各类行业符合执业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

申请入驻信息管理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入驻中介机构进

5

行资质确认并集中审核后,提出并公布入驻中介机构名单,统一

在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登记。省政府督查室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

头,省新闻办、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完成时限:2 0151 1

30日前。

(四)研究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借鉴省外经验,结合我省实

际,修改完善并印发《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切实加强中介超市的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法

制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限:2015831日前。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投资审批中介超市是深化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规范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举措,建设工作时间

紧、任务重。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

任,细化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

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形成

合力。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经费保障。省级统一开发部署的全省网上中介机

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应用软件、信息资源库、系统升级改造和

存储服务器等建设内容,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省财政

给予保障。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医管委会负责配套建设相应的

场地、网线设施、终端设备等,并将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

6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把

建设中介超市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督促任务和措施

落实到位。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政府督查部门对中介超市建设和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推进不

力、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

序。

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投资审批(含核准或备

案,下同)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构建公平开

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

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涉及投资审批的咨询评估、勘查设

计、测量调查、检测等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中介超市是指由各级政府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

设,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

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  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

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入

驻。承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

中介机构必须入驻中介超市;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投资审批受理条

件的强制性和指定性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自愿入驻

中介超市;其他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原则自主选择是否入驻中介超

市。

第四条  中介超市是各级政府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

8

统一场所。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时,必须在中介超市公

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委

托各级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五条  云南省网上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

管理系统)是全省中介超市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遵循“统一

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原则,为全省入驻中介

超市的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各级中介超市提供网上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遵循“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据法定职

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中介超市建设

管理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入驻备案登记,出台中介超市有关规范

性文件,规范中介超市各项业务流程,并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和运行维护管理;

(二)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统筹建设本级中介超

市,同级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依托全省信息管理

系统,按规范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核实确认、服务

事项和业务流程审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各级监察杌关、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监督各地各部门落

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

9

第■章  中介机构的入驻登记

第七条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并提供以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

必须入驻中介超市,具体范围是:

(一)咨询评估类。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

报告、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

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林地征(占)用可研等文件编制,造价咨

询,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土地评估、气象评估、地震安全

性评价、文物影响评估、房地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二)勘查设计类。地质勘查、工程勘查、建筑工程设计、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等;

(三)测量调查类。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土地测绘、地籍

调查等;

(四)检测服务类。消防设备及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检测服务。

第八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资质确认并在信息管

理系统办理入驻登记。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

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无需在各州、市、县、区(滇

中产业新区)另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中

介服务资质;

1 0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在我省开展从业活动的;

(四)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入驻申请,并

对本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进行承诺。入驻

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网上申报时需上传原件电子扫描

件:

(一)《云南省“中介超市”入驻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

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属事

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业务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资质(格)证书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五)从业人员资质登记表及执照复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六)内部管理制度及获得荣誉情况证明材料;

(七)中介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或法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

报告原件一份;

(八)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资质从业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信息管理系统根据

申报入驻的资质,流转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

中介机构的入驻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材料进

1 1

行预审,需要中介机构补正材料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一次性告

知中介机构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如何补正补齐材料等全部事

项。

预审通过的应当予以受理,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告知申请人

1 0个工作日内带申报材料以及有关证照原件到行业主管部门

现场核实资质。经核实确认无误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报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并由该机构在信息管

理系统登记并发布申请中介机构有关信息。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未

能在1 0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核实资质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

申请延时核实,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 0个工作日。申请人延期

时限内仍未能按时提交资质原件核实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确

以。

第十二条  入驻登记后,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为中介机构

在全省网上大厅分配专属网页并办理电子数字证书。中介机构可

在专属网页维护更新相关信息,并参与信息管理系统的交易活

动。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服务的有效期与其资质证

书有效期一致。涉及入驻延续、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中介

机构应当凭电子数字证书及有效证照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变

更,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有关材料原件无误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统一共享的中介超市数据库管理入驻的

中介机构信息,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开通统一的网上信息公示专

栏,公示中介机构在库信息并为公众提供中介机构分类检索和服

务比对等网上资讯服务。

第十五条  中介超市数据库采集的信息应当包括机构或组织

的经营范围、资质证书名称、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

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收费

标准、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专

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全面、真实、客观

地反映中介机构情况,确保在库信息与资质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在网上申报入驻,提交

信息自动采集进入中介超市数据库,扫描上传的证照附件通过云

南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证照作为机构的电子证照信息。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凭专属网页维护更新中介机构人员结

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等可自行改动的

在库信息。

第十八条  涉及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的信息,通过网上大厅数

据交换平台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采集后接入中介超市数据库,并

在全省网上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公示中介机构信用状况。

第四章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本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中介服务,应当按照“一事一选”的原则,在中

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设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公告专栏,统一向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发

布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信息。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发布公开选取中介机构公告时,

确定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随机抽取: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的中介机构超过2

个以上(含2个),在业主、中介机构和监督部门共同参加和监

督下,采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由各级政务(投资项目审批)服

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操作,从信息管理系统报

名参加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1个中介机构作为中选者;

(二)网上竞价十随机抽取。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的中介

机构超过2个以上(含2个),在业主方设定的最高限价和最低

限价之间,中介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竞价,每次竞价间隔时间为

5分钟,如果在未突破最低限价前,在5分钟内其他竞价者未能

出价的,则当前竞价者为中选人;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

机构达到2个以上(含2个),5分钟内其他中介机构出价未达

到最低限价时,则俘止竞价,从竞价达到最低限价中介机构中通

过电脑随机抽取方式选出1个中介机构;采用“网上竞价十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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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未达到最低限价时,根据竞价结果自动确定中选者;如

进入随机抽取环节,由服务中心通知参与的中介机构随机抽取时

间和地点,并约定时间地点抽取中选者。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使用财政性

资金向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需要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

请并填写《中介超市采购服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送达同级服务中心,并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以下信息:

(一)业主单位名称;

(二)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含最高限价和

最低限价);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收费规定下浮不少于20%;采用“网上竞价十随机抽取”方式

的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标准收费,最低限价不得高

于国家标准收费的80%

(三)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

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建设规模、建设面

积、资金投入等具体参数);涉及土地、房产评估的,应当包含

土地、房产面积、预算价格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

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资质等级应按照中介服务标的物法定服

务所要求的最低等级设定,选择最低等级以上的资质;

(五)报名截止时间应不少干公告时间2个工作日;

(六)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时间和地点。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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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八)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方式;

(九)回避的中介机构;

(十)是否发布中选公告;

(十一)需对采购的中介服务进行详细规定的,应另行制定

要求文本加盖公章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

(十二)网上提交购买中介服务申请,应当一并上传购买中

介服务的政府批文及财政资金安排批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服务中心接到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申请

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确认采购服务内容、资质要

求以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时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采购公

告,公告包含申请单位网上登记信息等全部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告信息发布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启动该项

购买中介服务的网上报名以及报名时限计算功能,并根据申请单

位设定的中介资质要求自动向“中介超市”数据库内符合要求的

中介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专属网页发送公告信息,邀请中介

机构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公开选取中介活动不接受现场报

名,截止日期过后,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受报名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有参加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日期

前凭电子数字证书或专属网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报名申请,

并且承诺满足公告的全部需求。采周随机方式公开选取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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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报名时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是否到现场。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业主单位代表应当在

公开选取时间1 5分钟前到达服务中心,并现场确认报名单位。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中介机构参加人员应当持中介机构的组织

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

原件,在公开选取1 5分钟前到达现场予以确认;选择网上竞价

或“网上竞价十随机抽取”方式的,报名参加的中介机构无需到

达现场。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服务中心应当进行公开选取现场视频实时

监控和录像,确保公开选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公开选取结

果经现场代表确认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后,由各级服务中心现场

出具《云南省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

书)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交给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在2个工作

日内,在确认书上加盖公章并送达中选中介机构和各级服务中心。

第五章  中介服务的信用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中介服务范围,

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通过公开选取方式

购买中介服务的,必须使用中介服务标准文本签订合同。企业自

主购买中介服务可以参照使用标准文本。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

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虚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执业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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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质量要求;

(三)异议处理途径;

(四)服务时限要求以及不计服务时限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中选中介机构收到确认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与业主单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由业主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

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

业主单位提供服务,并将完成服务的结果或相应的文书在信息管

理系统备案。完成合同服务后,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时限要

求,凭合同和确认书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务

费。

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中选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在信

息管理系统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

收费和服务规范等5个方面分别进行星级评价。

市场化自主购买中介服务的,业主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数字

证书和服务合同可对入驻中介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

实行“一事一评”,评议结果在信息管理系统对外公示。

第三十一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管

理,具体规定由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入驻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经核实确认后,

取消其入驻资格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一)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质确认入驻中介超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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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服务的;

(四)与业主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

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五)在为行政机关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向利

害关系谋取利益的;

(六)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同级

监察机关问责:

(一)中介机构资质条件未经审核确认予以入驻的;

(二)擅自提高公共选取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缩小公共

选取范围的;

(三)无故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的;

(四)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自行委托、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影响正常竞争的;

(六)审批过程中通过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

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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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

院,省检察院,云南省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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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藤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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