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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年11月23日来源:收藏(0人气)

                                         (云政办函〔2015〕158号)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便于环保部门、保险机构、工业企业等相关单位更好的理解《通知》的有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良好的自然禀赋和生态环境是云南发展最大的优势。当前我省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污染隐患多,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不断发生,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为了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减少环境灾害事故的发生、减轻政府的环保负担、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和云南保监局探索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云南省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自20153月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和云南保监局与云南省内部分大型国企、保险公司开展座谈会,面对面征询各单位对开展云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湖南、安徽、江苏无锡三省(市)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组织推广、运作模式、风险评估、保险服务等进行了专题学习调研,及时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上报了调研报告。经过反复论证斟酌和征求意见,形成了《通知》。《通知》的印发,将起到以下作用:

一是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将保险的风险管理技术与环境管理相结合,利用商业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污染事故处理能力,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促使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生产,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是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但可以为企业投资者分散环境风险,避免由于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遭受损失,同时通过保险公司承保时的调查评估和费率浮动等手段,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对生产环节进行环保改造,从而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三是政策的组合拳保障试点工作开展。《通知》鼓励保险机构建立费浮动机制;将企业是否投保环污险作为商业银行授信的重要依据;对参与试点企业给予一定保费补贴。将企业投保情况与清洁生产审核、环保专项资金申报等制度紧密结合。这些政策措施将引导重点防控领域的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同时,也鼓励试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根据我省省情,扩宽保险服务领域,为投保企业提供切实保障和优质服务,探索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符合我省实际的保险机制,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七彩云南”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手段。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工作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级人民政府提出投保企业的范围,出台约束和鼓励措施;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逐步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 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适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产品;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

二是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明确规定试点先期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的行业和企业,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三是严格监管,稳健经营。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定损、理赔等制度。

四是风险可控,多方共赢。试点期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可以由多家保险公司形成共保体,也可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独家承保。环保部门可以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协助。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逐步完善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到2020年底,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基本覆盖重污染行业和重点防控区域。

(三)强制责任保险实施范围

根据云南省环境风险实际,明确将涉及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涉危高环境风险企业列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范围,并其他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引导有关企业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省环保厅与云南保监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是强化工作协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试点投保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符合我省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

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据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四是加大政策扶持。金融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绿色信贷”政策的作用,引导各商业银行将企业是否投保环污险作为商业银行授信的重要依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从环境污染纺织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对参与试点企业给予一定保费补贴,同时将企业投保情况与清洁生产审核、环保专项资金申报等制度紧密结合。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企业对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主动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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