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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改善我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1月13日来源:收藏(0人气)

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靖市卫生局 中共曲靖市委老干部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关于优化改善我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曲人社【2015】1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县(市、区)委老干部局,经开区地方事务局,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优化改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关于优化改善我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曲靖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离休干部社会保障卡持卡情况,保证离休干部100%的持卡率。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离休干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2015年12月底前办完,确保离休干部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二、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就医管理。需要住院就医的离休干部,在本市可任意选择具有医保定点资格并和各级医保中心联网的住院医疗机构住院,在省内可根据病情在10家(名单附后)住院医疗机构刷卡住院,实时结算。门诊就医,离休干部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愿选择具有医保定点资格并和各级医保中心联网的住院医疗机构1-2家、零售药店1家就医购药。

三、在省内发生异地就医结算的离休干部,曲靖市医保中心负责垫付医疗费用、负责与就医地开通的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结算费用、负责与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清算垫付费用。各县(市、区)医保中心按时足额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划拨到市级医保中心专户。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为离休干部就医购药提供专项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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