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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09月24日来源:收藏(0人气)

(云财农[2011]104号)

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财农 〔 2009 〕 291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

财政予以贴息:(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项目贷款申请额度为 200 万元至 5000 万元,本细则称大额项目。(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项目贷款申请额度为 200 万元至 5000 万元,本细则称大额项目。(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项目贷款申请额度为 200 万元至 5000 万元,本细则称大额项目。(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种植)和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此类项目申请贷款额为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本细则称小额项目。

第五条企业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自有资金率 〕大于或等于 30 % ; 

(二)贷款后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 70 % (即:(总负债+申贷总额) * (总资产+申贷总额)落 70 % ) ; 

(三)企业上年度不能为亏损企业,且偿贷能力较强。

第三章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六条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补助年贴息率为 3 % ,省级财政补助 2 % ,但实际贴息补助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息。

第七条 林业大额项目贷款期限 3 年以上(含 3 年),贴息期限为 3 年;林业项目贷款期限不足 3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按月计算贴息,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贴息。

小额贷款项目,贷款期限 5 年以上(含 5 年),贴息期限为 5 年;贷款期限不足 5 年,以实际贷款期限按月计算贴息,不足半个月的不予贴息。

第八条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上年 10 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贷款期限 1 年以上(含)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 1 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各地申报项目要结合我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发展产业的重点,对农民的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择优逐级申报,分级负责。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筛选审核申报。申报程序如下图: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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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国有森工企业)统一审核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国有森工企业)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审核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资料要(一)大额项目企业申报内容包括:企业申请报告、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龙头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年度末中介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一式六份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二)小额项目个人申报内容包括: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农户或林业职工身份证明资料、造林地块资料一式二份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地应认真审核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于当年 11月 10 日前商财政联文申报下年项目; 12 月 31 日之前由省级向国家林业局上报下年度贷款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大额项目需由丙级以上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审查合格后,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贴息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对贴息资金逐级核实申报,确保贴息贷款的真实性。各地将本年度应贴息补助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整理,每年于 9 月 30 日前由州级联文上报省财政厅和林业厅,省级于 10 月 31 日之前上报国家。具体申报程序如下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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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申报资料要求 1、大额项目企业申报材料包括:中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央贴息资金申请表、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进帐单(复印件)、银行结息确认书、各季度利息单(复印件)、龙头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六份上报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复印件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并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2 .小额项目个人申报材料包括:个人中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央贴息资金申请表、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进帐单(复印件)、银行结息确认书等一式二份报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并由县级负责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要对项目贷款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项目贷款必须用于项目建设;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州(市)于 6 月 30 日前将项目的资金申请的材料联文上报省林业厅和财政厅,经省林业厅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小额贴息补助资金具体由林业部门公示后发放到农户及林业职工个人。补助资金发放前在所在县、乡实行张榜公示,以便监督。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职责。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及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相关材料、项目建设进展、检查验收资料、资金收支备查账、效益情况等。

第十九条县级主管部门小额项目档案主要有:申请项目报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农户要求户口本复印件、森工企业转产职工要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造林地块小班图或造林地块卫星点及地块说明、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各季度利息清单(复印件)、各年度银行结息确认资料、项目检查报告等。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7

第七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项目计划及贴息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州(市)级财政和林业部门须于每年 2 月底之前联文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填报 《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 》 (附件)。

第二十三条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起执行。省财政厅、林业厅联合转发的 《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 (云财农 〔 2005 〕185 号)同时废止。

附件: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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