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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企业认定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9月24日来源:收藏(0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云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依据《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重点实验室”)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行业和社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力的企业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省级相关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应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重点实验室承担;企业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宏观指导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制定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审批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按优胜劣汰原则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是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指导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配套落实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支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三)协调解决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聘任或招聘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企业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三)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科技厅在我省重点企业中,择优遴选认定企业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九条  申请认定企业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为在云南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须是省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依托单位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具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实力和行业辐射带动能力。

(三)企业实验室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代表我省本行业最高研究开发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及省重大科研任务。

(四)企业实验室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拥有先进、完备的科研仪器设备,并对外开放使用;具有结构合理并具备参与竞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能力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作为部门或企业实验室运行两年以上,具有规范有效的管理和运行制度,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六)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能保证提供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第十条  新建企业重点实验室,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报送《云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报告》,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批准培育认定。

第十一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获准立项后,依托单位招聘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制定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填报《云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计划任务书的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培育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应由依托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审批予以批准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应在规定建设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科技厅批复后,可适当延长建设期,但最长不超过1年。建设期超过3年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将自动予以撤销。 

第四章  运行

第十四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连任不超过2届,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室主任如发生变更,需履行公开招聘或聘任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组织,职责是审议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签有劳动合同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少量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九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要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激励创新的人才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干和研究生的培养,构建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第二十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实验室专职管理岗位,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企业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结构和规模合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开放机制,设置开放课题,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在行业技术进步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二十七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实验室人员在企业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企业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当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企业重点实验室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进行交流。

第三十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企业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厅将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定期对部分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企业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科技厅组织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1个评估周期。

评估主要对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能力和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包括:研究水平、对行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科技厅根据企业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项目经费支持;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予以警告或摘牌。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六条  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企业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可调整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三十七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依托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

第三十九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如不宜再担任相应职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按程序重新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第四十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在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建设与运行,如有变更,依托单位应经主管部门报科技厅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云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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