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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09月24日来源:收藏(0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的补贴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项目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和产业政策的合规性。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第七条 人民银行负责审查有关信贷资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贷款金融机构对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拨款凭证、利息支付清单等单据和文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各州(市)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查上报本行政区内的投资贴息项目,并对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贴息原则

第十条 坚持政府引导,拉动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政府鼓励类项目的信贷投入,促进新增贷款资金形成新的投资实物工作量,有效拉动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第十一条 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的优势项目,同时,对贫困县、边境县和革命老区县小规模贷款项目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坚持额度切块,分级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各州(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目标、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实际完成情况,于每年年初下达省级和各州(市)的投资贴息额度,体现“以奖代补”。省、州(市)在贴息计划编制、项目申报、资料审查、资金拨付、跟踪问效等方面各负其责。

第十三条 坚持先付后贴,确保安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财政部门在贴息计划金额内,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将相应的贴息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与规范。

第十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全程监管。对贴息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审核。各级发展改革及财政部门应当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贴息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能上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对贴息项目和资金进行全程监管。

第四章 贴息范围

第十五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和重点项目,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象:

(一)农业、林业、水利项目;

(二)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资源、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经贸流通项目;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电、旅游、就业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

(一)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银行贷款;

(二)在贴息期内停建、缓建项目;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归还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

(四)贷款期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项目贷款;

(五)借新还旧贷款;

(六)流动资金贷款;

(七)非金融机构贷款;

(八)各地政府承诺还本付息的政府信用贷款;

(九)当年多头申报的同一项目贷款。

同一项目当年已安排过国家、省预算内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予贴息。

第五章 贴息标准

第十七条 贫困县、边境县和革命老区县小规模贷款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其他各类项目最低贷款限额为1000万元。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一律不予安排贴息。

第十八条 贴息项目贷款期限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发生的1年期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以项目贷款合同生效的起息日为准。

第十九条 当年贴息率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根据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动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贴息金额按照项目单位实际发生的符合贴息条件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当年确定的贴息率计算1年的计划贴息金额。项目实际支付的1年期利息金额大于计划贴息金额的,以计划贴息金额为准;项目实际支付的1年期利息金额小于计划贴息金额的,以实际支付的1年期利息金额为准。

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并且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二十一条 州(市)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各州(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目标、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实际完成情况,采用因素法进行额度切块。其中权重比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量占50%,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实际完成率占30%,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有效完成率占2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在每年3月31日前下达各州(市)。

(二)项目单位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报告。由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统一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下达的切块额度内,分批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前共同组织完成贴息项目的筛选、审核和确定具体项目及贴息金额等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前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计划,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每年最后一批贴息计划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三)省发展改革委按季度对各州(市)上报的贴息计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下达贴息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贴息项目计划及时下达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级项目申报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申报资料进行联合筛选、审核、公示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贴息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贴息项目计划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贴息项目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地址、企业法人、上级主管部门、注册资本、经营情况等);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及构成等情况);项目贷款情况,同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者投资项目备案证中任一文件的复印件;

(二)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银行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

(五)机构代码和贷款卡号;

(六)项目单位出具的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申报资料复印件应当齐全、清晰,禁止涂改,如有涂改视为无效。贷款合同、贷款拨款凭证、利息支付清单和项目批准文件应当一一对应。申报资料不清的,对其资料原件进行复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贴息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资料致使不能享受贴息补助的,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对本行政区内贴息项目的审查工作,并借助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对项目贷款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在收到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贴息计划后,应当在当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先付后贴”的办法进行贴息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将相应的贴息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及时掌握项目工程进度情况,项目停工的,应当停拨贴息资金,收回结余额度,并纳入第2年的贴息额度安排使用。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将结余额度有关情况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省级项目停工的参照上述办法停拨贴息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应当及时调整账务,相应作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八条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贴息,按照决定(批示)执行,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核,以补助方式下达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管理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贴息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单位,收缴当年度贴息资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该项目单位的不良诚信记录载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不良诚信记录将影响今后的财政资金申报。同时,对项目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也不得提取现金。凡违反财经纪律的,省财政厅将全额收缴贴息资金。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州(市)贴息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贴息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监管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州(市),于次年调增切块额度,反之,则于次年调减切块额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贴息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 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云计综合〔2003〕35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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